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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酒驾撞死人”:警方称8小时后血检浓度非定性主要标准

澎湃新闻记者 杨亚东
2015-03-11 20:1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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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伟晖肇事后离开现场,虽然8个小时后自首,但其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因为有逃逸的行为且后果严重,警方在调查时不会把59毫克/100毫升的血液酒精含量作为案件定性的主要标准。”3月11日,浙江三门县公安局局长王建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8日晚,三门县审计局局长徐伟晖酒后驾私车沿湫水大道方向行驶。20时许,在湫水大道与广场路红绿灯处追尾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1辆两轮电动车,导致车上母女2人1死1伤(死者俞某51岁,伤者陈某30岁)。9日凌晨4时许,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立即对其抽取血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59毫克/100毫升。按照标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醉酒驾车。

        王建勇告诉澎湃新闻,徐伟晖自称是因为紧张、害怕才迟迟没有投案,并称事发后呆在现场,看到受害者被送到医院后才离开,但当时现场民警没有看到他。所以,警方还在对徐伟晖供述的事发至投案自首之间8小时内的行为进行外围调查。

        车祸中死者俞某的姐姐俞女士说,“我们看过视频监控,徐伟晖下车后看了下现场便离开了。”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针对“酒驾肇事逃逸后自首”,最高院刑一庭负责人当时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一般小于法定情节。而且,即便肇事人逃逸,仍可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这样一来,量刑时既要考虑逃逸情节,又要考虑酒驾情节,对肇事人会判处更重的刑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月10日,三门县委常委会已决定免去徐伟晖的县审计局党组书记职务,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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