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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法定”重入立法法草案,新华社:为中国式立法民主点赞

梁建强、周畅/新华网
2015-03-13 10:4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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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税率之争”有了新进展。根据代表意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明确“税率法定”原则。“税率”的相关表述从被删减到回归,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式立法民主”对于民意的尊重与响应,值得“点赞”。

        “税率之争”始于前几天,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税收法定”的条款与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相比,删去“税率”等相关表述。这一删减引发热议,不少代表委员明确表示,应将“税率”写进相关条款,以避免“税收法定”的立法效果和未来执行效果打折扣。

        在代表委员、学界及公众对“税率”删减高度关注之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代表意见,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法定事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率”两字从删减到回归,既反映了立法法修改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中国式立法民主”沉甸甸的分量。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广泛征集代表的意见与建议,体现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税率”两字删增之间,体现了消除法律规定“模糊地带”的坚定决心,以及确保法律权威性、准确性与科学性兼顾的民主立法过程。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认真推敲、仔细斟酌,方能更好地避免因具体条文含混不清导致的“权力任性”。在审议阶段广征民意、广聚民智,方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鲜明特征。民主只有从程序和细节上加以保障,才能真正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透视“税率”两字“删增博弈”的细节,充分显示了立法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有机融合、相得益彰的优越性。

新闻链接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消息,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代表意见,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法定事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在当天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一些代表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在设立这一税种的同时,规定税率为25%;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同时明确由国务院对具体税率作出调整,比如车船税法,在规定税目税额的同时,相应也规定了幅度,并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

        法律委员会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将这一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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