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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大讲(4)宁远喜:加快设立民营银行

宁远喜等10名全国人大代表
2015-03-13 22: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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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5年全国两会即将热热闹闹地结束。有的代表委员呼声值得记录,议题值得继续探讨。我们全文选登14个议案、建议和提案,作为议政档案,留与时间检视。

关于加快设立民营银行的建议

一、事由

        2013年7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国家发改委制定了《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发改地区〔2014〕480号),明确要求要有序建设各类要素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2014年,我国共有5家民营银行获批筹建,其中2家已获准开业,这终于开启了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闸门。民营银行的诞生被寄予厚望:一是希望打破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格局,促进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二是希望民营银行能够更好地缓解“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政府和民营资本都对申请民营银行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但是,5家民营银行的成立只能起到鲶鱼效应,其数量还远远不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更无法从根本上建立起多层次的银行体系。因此,应加大力度有效推进民营银行的试点工作,大力扩大民营银行的试点范围和数量,让民营资本如汩汩甘泉流入银行业,让民营银行遍地开花,让金融活水浇灌实体经济之花。为确保民营银行健康快速发展,亟需从立法层面和相关配套政策上给予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以明确的准入门槛和平等的发展空间,使民营银行的审批设立成为新常态。

二、依据

        (一)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都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准入和许可有了明确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也对中资商业银行的设立材料和格式做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做了规定。

        新设立民营银行属于商业法人机构,这些法律都对新设立商业银行法人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政策依据

        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金融“国十条”,其中第九条“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首次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13〕87号),再次提到“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银行通过社区、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

        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

        加快设立民营银行,进一步扩大民营银行试点的范围和数量有利于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完善多层次的资本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资本需求,也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改革。正所谓“民营银行一小步,金融改革一大步”。只有将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更好的实现普惠金融,促进我国金融,特别是银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三)现实依据

        美国约有7000多家银行,几乎全部都是民营银行。而中国目前只有约4000家的银行法人机构,我们完全有空间成立大量的民营银行。在美国,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得相对较好主要得益于美国有一大批中小民营银行。中小民营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与小企业主往往比较熟悉,整个圈子形成一个微型的熟人社会,他们之间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中小银行更容易了解和把握区域内小企业以及小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更能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服务。

        在我国,目前民营银行就那么几家,其网点布局还未能下沉到社区、乡村等地区。而且,这为数不多的几家民营银行中,有的还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的网络银行。而对于那些大量地处偏远地区,信息相对闭塞的中小微企业而言,由于目前民营银行数量的限制,其金融服务难以得到满足。

        国外及我国各地关于民营银行的实践探索都证明了我国确实有必要新成立一大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的民营性质的银行。若干年后,民营银行参与银行业的竞争将充分证明:凡是放开充分竞争的,越竞争越体现优势。竞争之下,银行的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服务提高、风险也得到控制。这些都将为我国金融改革提供最佳实践。

        但目前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力度太小,节奏太慢,一年获批设立5家跟现实需求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

 三、建议

        1、建议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明确增加民营银行;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民营银行的监管序列。

        2、建议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民营银行增加信誉保障,为民营银行提供公平发展环境,加快民营银行的设立。

        3、建议加快出台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完善相关细则,实施定向、有差别的扶持政策,根据业态模式创新金融监管,并优先加快推进原中央苏区等欠发达地区设立民营银行,发展普惠金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4、建议人大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监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保证民营银行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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