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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一法院收取40元邮寄费被举报两年,物价局要求退还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2015-03-19 09:32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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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40元的公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民滕庆国和当地法院死磕了两年多。

        2012年12月,滕庆国因不服一起劳动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为此收取了他40元“邮寄费”(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费用)。

        滕庆国认为“邮寄费”应该包含在已交纳的诉讼费当中,此后他不断举报和信访,西安区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滕庆国多次举报之后,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简称“物价局”)终于在3月13日给出了处理结果,要求退还投诉人在案件诉讼中交纳的40元邮寄费,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诉案件时停止收取此项费用。

当事人:为何原告给被告出邮寄费

        2012年12月,因不服牡丹江市西安区对一起劳动纠纷案的一审判决,该市市民滕庆国依法通过西安法院向牡丹江中院上诉。之后,西安区法院的办案人要求滕庆国交纳40元邮寄送达费,包括原告20元,被告20元。

        滕庆国感到疑惑:为什么已经交了诉讼费,还要交邮寄费?为什么被告的邮寄费要原告承担?“办案人说必须交,是中级法院的要求,是中级法院收钱,中级法院给票据。”滕庆国回忆当时的情景说,“我要求办案人向牡丹江中院说明:有事给我打电话,我愿意亲自去中级法院接受送达,以免去交纳邮寄费的经济负担,但办案人不同意。”

滕庆国被迫交纳了40元邮寄费后收到的收据

        最终,滕庆国被迫交纳了40元邮寄费,收款凭证是一张收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看到,该收据只是一张普通的“收款凭证”,无抬头、无落款和盖章,唯一与法院有关联的是写在日期前的“法院专递预收款”几个字。

        “这和白条有什么区别?” 滕庆国说。

法院:不存在返还和赔礼道歉的问题

        滕庆国认为此项收费没有依据,此后,他开始不断地通过各种渠道试图讨回这40元邮寄费,但两年间毫无进展。

        起先,他在中国法院网上投诉,也得了回复:“法院收取费用有明确规定,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会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办理、严格查处,并及时回复于您。”但之后便无下文。

牡丹江中院在2014年12月23日给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之后,他又通过信访渠道投诉,要求返还已收取的邮寄费并赔礼道歉。牡丹江中院在2014年12月23日给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答复称:“你预交的邮寄送达费用,法院并未收取,是邮政部门驻法院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且在主审法官电话通知你来领取文书你却不来的情况下进行了邮寄送达,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因此,不存在返还和赔礼道歉的问题。”

物价局:建议法院停止收取以各种理由为名的邮寄费

        不过,牡丹江中院的“答复意见书”并没有列出“依据有关规定”具体是指什么。但根据由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2007年10月11日开始实行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办案专款用于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办案专款”的具体项目中包含“邮寄费”。

        此外,依据2008年6月2日实行的《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办案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第八条,办案“邮寄费”已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实际拨付给各个法院。

牡丹江市物价局给出的处理结果
        但是,经过滕庆国两年多的不断举报,牡丹江市物价局终于在今年3月13日给出处理结果。

        “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显示:

        1、建议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向诉讼当事人收取以各种理由为名的邮寄费,发生的邮寄费用由人民法院在办案经费中支出。

        2、退还投诉人在案件诉讼中交纳的40元邮寄费。同时对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立即停止向当事人收取以各种理由为名的邮寄费的意见,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诉案件时停止收取此项费用,发生的邮寄费用由人民法院在办案经费中支出。

        滕庆国告诉澎湃新闻,他目前已收到西安区法院退还的4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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