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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被告人理光头是羁押旧习,禁光头出庭须从看守所做起

中国青年报
2015-03-20 08: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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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既是一种历史习惯,也是看守所等羁押部门形成的管理习惯。CFP 资料

        3月17日上午,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杨荣告诉记者,该院将禁止被告人“光头”出庭受审。为此,该院将提供不同式样的帽子,供从看守所等羁押机构带出的“光头”被告人选戴。(《扬子晚报》3月18日)

        法院向出庭受审的“光头”被告人提供不同的帽子,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让被告人穿号衣、剃光头出庭受审,是封建社会遗留的做法,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权的侵犯,也与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相违背。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那么,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就不是犯罪分子,不能按照“有罪推定”原则把他们说成是罪犯。而让被告人出庭穿囚衣、剃光头,则是从服饰上把他们当成罪犯,这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如果说这在过去还只是一种理论研究,各地法院的执行还有差异,那么,今天就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必须统一执行的法律要求了。在2013年12月4日最高法举行的公众开放日活动中,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关于被告人出庭剃光头、穿号服的问题,最高法已明确要求不允许。今年2月26日,最高法在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采取提供不同式样帽子供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选用,这是依法办事,也是人性化执法。

        不过,我还是想到另一个问题:这些被告人的“光头”是怎么来的。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光头,并不是他们在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前就剃了的,而是进看守所时被强迫剃的。据说,“光头”是公安机关为了识别和防范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特殊手段。“光头”既是一种历史习惯,也是看守所等羁押部门形成的管理习惯。既然被告人进看守所被强制剃光头的做法违反“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看守所有什么权力把他们当做罪犯?

        最高法禁止被告人出庭时穿号衣、剃光头,还应来一个“倒查”: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就穿号衣、剃光头,才导致其出庭时也穿号衣、剃光头。法院要禁止被告人出庭时穿号衣、剃光头,就必须从看守所做起。

        深圳、天津等地的公安部门也已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目前需要的是公安部发出统一指令。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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