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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司机发生冲突在公交车上引燃手榴弹,金华77岁老汉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2015-03-20 12:56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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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监控画面

        因为与公交车司机发生过冲突,金华市76岁的王某怀恨在心,次日携带私藏几十年的手榴弹,在这名司机驾驶的公交车上拉开拉环引燃,试图与司机“同归于尽”。所幸,手榴弹没有爆炸。

        3月19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以爆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被告人王某1938年3月出生,是退休工人,小学文化。2014年10月9日,他在乘坐K19路公交车时,因上下车问题与司机陈某某产生纠纷,怀恨在心。次日下午,王某从自家地下室的箱子里取出私藏几十年的1枚手榴弹,别在右侧腰带,前往园丁新村门口的公交站等陈某某开车过来。

被丢进车厢

        当天13时26分许,陈某某驾驶K19路公交车靠站,王某上车,坐在司机后面的座位。当时,车上有10余名乘客。公交车驶出一段路后,王某用右手拉开别在腰带上的手榴弹的拉环,“嘭”一声,手榴弹喷出一团亮光和烟雾,引燃未爆,圆铁柱和木头柄分离,从王某腰间掉下。司机陈某某随即停车并报警,王某被乘客控制在车上。

        今年1月12日,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王某表示他坐陈某某驾驶的公交车时与陈产生过矛盾,认为陈“搞他”,所以从家中取出“文革”时期私藏的手榴弹,准备和陈“同归于尽”。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王某没有异议,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在公交车上引爆手榴弹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因王某在公交车上的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成,不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王某犯爆炸罪系未遂,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考虑到王某已满75周岁,可从轻处罚;另外,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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