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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行政机关强拆自家违建厂房“违法”,温州一企业主一审获胜

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2015-03-25 19:05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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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镇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强制拆除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图文无关)

        因为没有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的通知,违建厂房就被强制拆除,造成原材料、机器等损失,温州苍南县龙港镇企业主郑某向法院起诉镇政府,请求判定强拆违法。3月25日,郑某的代理律师蔡明前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苍南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镇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强制拆除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郑某是龙港镇人。2008年,经龙港镇平等社区韩家洋村、社区同意,临时借用韩家洋村郑氏宗祠后的村集体土地建起家庭作坊厂房,从事布角料加工。2014年4月28日,苍南县国土局向郑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但郑某并未停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去年7月30日,龙港镇政府协同县国土局、住建局,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郑某的厂房。

        郑某认为,强制拆除造成其巨额财产损失,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于今年2月上旬将龙港镇政府告上法庭。因县国土局、住建局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法院追加为共同被告。

        苍南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城镇违法建筑,《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城市、县政府报告;后者应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城乡规划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是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的2个前提。该案中,县国土局仅向原告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做出任何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也没有收到县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决定。因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执行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据代理律师蔡明前介绍,就强拆遭受的经济损失,郑某准备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将向被告方提出赔偿;若被告方不同意或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将向法院起诉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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