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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领导干部任何形式的干预司法、插手个案均记录并随案入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月27日,该《规定》就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获审议通过。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介绍说,《规定》一共13条,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起草该《规定》坚持的一个原则是,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
因此,《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这样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另外,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出面,打着组织的旗号,或者授意关系较密切的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现象,《规定》还明确,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全面、如实地记录,《规定》对司法人员从保护和惩戒正反两方面作了规定,既强调对司法人员依法记录的保护,也明确了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
在保护方面,《规定》明确,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在惩戒方面,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的记录后,《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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