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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不起、拖不起、花不起,环境公益诉讼遇冷,地方保护是瓶颈

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2015-03-30 12:43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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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妥善审理环境民事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贾亚男 澎湃资料

        环境司法维权困境最近颇受关注,高层、民间接连发声。        

        据人民日报3月3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9日下午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环境司法分论坛”时强调,环境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要加强环境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用司法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让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        

        周强指出,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要畅通渠道、完善机制,改革环境诉讼立案制度,降低门槛,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深化环境司法公开,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妥善审理环境民事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要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案件管辖制度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模式,不断提高环境司法能力和水平,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同一天,人民日报的报道显示,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透露,截至目前,今年只有两家环保组织提起了4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科技日报报道称,3月27日,马勇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举行的“2014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表示,“因惹不起、拖不起、花不起等原因,不想、不敢甚至不能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导致环境污染纠纷单纯依赖行政处理的现象突出。”        

        马勇表示,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有较大促进作用,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等做了明确规定。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即使如此,马勇说,当前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环境权益困难重重。“公众往往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问题,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恶性循环。大部分环保组织由于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等无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保护’仍是环境维权的瓶颈。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恶劣、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事件中,不乏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对其进行环境监督过程中,部分政府部门采取包庇、纵容态度,对企业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查而不处,作为环保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部门,也往往在‘地方保护’干预下,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庭外调解等理由对环境污染案件拒绝受理,由此造成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导致环境案件求告无门、久拖不决。”马勇说。

2015年以来的4起环境公益诉讼

        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首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自然之友称,2008年7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未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称,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并从中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此次被诉的4家企业两个自然人被索赔千万元。

        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东营市津瑞联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李国强被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表示,津瑞联公司在生产甲硫醇钠期间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有毒物质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附近的空气、农田中,对厂区附近的空气、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经鉴定,津瑞联公司的污染行为造成周围环境污染损害费用高达96万余元。

        3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玻璃生产企业德州晶华索赔近3000万元,但其7日内需预交案件受理费18.28万元。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德州晶华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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