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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产品与想象不同不予退换?江苏工商:属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澎湃新闻记者 吴志刚
2015-04-01 18:31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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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客户认为产品与想象不同则不予退换”,在不少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这样的条款。

        澎湃新闻(www.thepapaer.cn)4月1日从江苏省工商局获悉,这属于典型的网络交易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江苏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邵德冲介绍,该局于2014年初成立了“网络交易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课题研究组”,对全省142家网络交易平台和国内较大的9家网络交易平台开展了长达近1年的调查摸底、分析归类、条款点评等工作。

        经过调研上述网站,共梳理出92条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交易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比如,有条款称,“网站不对所提供之网络服务做任何类型之担保,包括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等。”江苏工商局合同处熊卓彦科长对此点评称,网站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网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所导致用户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熊卓彦表示,该条款通过单方面声明的方式,不分前提、不限定条件地一概免除网站的担保义务,以规避法律责任,变相加重用户的义务。

        在网购退货问题上,不少网站强调,若非质量问题,而是客户认为产品与想象不同,则不予退换。

        熊卓彦表示,网站不对购物及消费场合进行区分,在其格式条款笼统做出不予退货的规定,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一些定制商品、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除外。

        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工商局此次共发布了七种典型网络交易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还包括“本网站之声明最终解释权均属本网站所有”等等条款。消费者今后如果遇到类似条款,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部门将通过行政约谈、发放整改通知书、立案查处等手段进行处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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