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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杜绝打记者事件需要新闻立法

姜洪/检察日报
2015-04-29 10:2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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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重要的实现途径。 东方IC 资料

        又有记者被打!湖北武汉市民杨先生购买二手车时发现遭遇欺诈,向《楚天都市报》投诉,该报记者陪同杨先生前往工商所反映情况时,遭该所“聘用人员”拳打脚踢(据4月28日《楚天都市报》)。

        看看媒体还原的事情经过,不仅仅新闻同行难抑愤慨,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也会痛心。两位市民在二手车市场被欺诈,投诉无门致电媒体,记者同两人来到事发地工商所反映了解情况。一名郭姓所长查看记者证后,表示自己不接待记者,呵斥道:“你给我出去!出去!”两次将记者往外推,还说:“你是记者了不起?记者我见多了!”记者一行正准备离开,一名中年男子将记者拉到工商所外拳打脚踢。事后,警方将打人男子控制,确认其为工商所聘用人员。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处理此事。

        记者是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权才遭此厄运。本应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不但对市民投诉不理不睬,还对前去采访的记者拳脚相向;而一句“聘用人员”,又让人隐约看到某些部门拿“临时工”当挡箭牌的惯用手法。处理这一事件,严惩打人者是首要的,而即使他真是“聘用人员”,工商所的连带责任也跑不了。对工商所负责人也该好好查查,看看他哪来的火气?哪来的底气?

        “记者被打”近年来屡见诸报端,而从过往的报道看,记者被打往往与揭露黑幕、探求真相有关。将真相告诉给社会公众是记者的天职所在,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如果记者的采访权甚至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何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何谈匡扶公共利益?记者被打,伤害的不仅仅是记者本人,还有社会公平正义。

        在保护记者合法权益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新闻法对此进行规范,相关规定只散见于民法、刑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条文之中,而且规定不够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尺度。从此前的类似事件来看,打人者所受到的处罚也实在太轻,间接纵容了那些行凶者,使得有些人在殴打记者时有恃无恐。记者再次被打,将法律的缺位再次暴露出来。

        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公民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重要的实现途径。要有效保障新闻采访权不受暴力干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和规范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给新闻采访报道权足够的保障,给干涉、阻扰舆论监督者足够的威慑。

        杜绝打记者事件,保障新闻采访、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权利,法律的缺位需尽快补上。唯此,记者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才不会受到权力的伤害,舆论监督才能持续,才不会为权力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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