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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贵州自杀四童父母当属恶劣遗弃,应修法打击
前不久,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的4名留守儿童在家中集体喝农药自杀身亡。笔者认为,要彻底消弭类似惨剧的发生,需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首先,现行遗弃罪的犯罪主观要件要求设置过于狭窄。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件中,儿童的父亲定期寄钱回家,母亲出走不知去向。据此,从证据上很难判断其父母具有遗弃子女的主观故意。但父母明知4名孩子最大的13岁、最小的才5岁,基本不具备自我照料能力,其主观上至少符合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标准。因此,仅将遗弃罪的犯罪主观要件确定为故意,已经明显不符合目前留守儿童缺乏必要关怀的社会现实。
其次,现行遗弃罪缺乏加重情形的必要转化设置。罪名的转化,是体现刑法打击力度和震慑力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针对不少罪名都规定了“由轻转重”的转化方式。但遗弃罪却没有规定相应的转化制度。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文,对遗弃罪仅设置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反映出打击范围不广、针对性不强的立法缺陷。在毕节留守儿童自杀事件中,严格按照现行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对标,会出现对死者父母如此恶劣的遗弃行为无法适用法律的尴尬。
因此,应根据留守儿童现象日趋严重的社会现实适时修改遗弃罪刑法条文。目前,留守儿童保护不力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日趋严重的问题。从刑事法的角度看,就应对遗弃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及时修改,将留守儿童社会现象中常见的拒绝履行或变相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行为纳入遗弃罪的打击范围中来。同时要扩大遗弃犯罪构成要件中对主观方面的界定标准,对明知留守儿童缺乏成年人或相关机构照管依然将其长期单独留置在家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也纳入到遗弃罪的主观要件认定范围中来。要增设有关遗弃罪的转化条款,对导致留守儿童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应按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予以打击。 (文章刊于6月23日《人民法院报》02版【新闻·评论】版《微言大义》栏目,原题《消弭“毕节留守儿童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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