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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澎湃新闻记者 俞立严
2015-06-27 13:5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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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跃跃 资料图

        6月2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期间,部分常委会委员对刑法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建议对买卖妇女不能免于处罚

        陈国令委员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修改提出建议,建议把条款中规定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和前款的对买卖儿童的处罚一样。

        陈国令指出,被买卖的妇女大部分是农村的,没有文化,她们和儿童一样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很好的保护,要保护这部分人,必须打击卖方和买方,必须双管齐下,如果没有买方市场,那么也不会滋生卖方。因此,应该让社会认识到买被拐妇女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处罚的,这样有利强化公民守法意识,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于处罚,否则就容易在广大农村滋生滋长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郑功成委员也表示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妇女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没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处罚了,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买卖儿童、买卖妇女都是违背人的意愿的,都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造成伤害。因此,建议对拐卖妇女也参照儿童取消免除处罚的规定。

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初审的基础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有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修改得是好的。她建议取消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的条文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收买妇女的可用“社会服务令”

        范徐丽泰委员说,她赞成将收买被拐儿童和妇女分开来处理,但是分开来处理并不表示收买妇女的可以免除刑罚。法院有裁决的酌情权,比如有时候犯的罪行情有可原,在裁决的时候就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范徐丽泰介绍,香港有一个“社会服务令”,如果被告犯法了,可是情有可原,也不严重,就不用坐牢,判被告做若干小时的社会服务,规定做一些公益服务,比如给公园里除杂草。

        范徐丽泰表示,只要条文内有“免除处罚”的话,买妇女的人就可能有侥幸心态,会觉得即使被查到或许也可以没罪的。在范徐丽泰看来,可以从轻发落但是不可以免罪,这样买卖的市场里面就少了很多买方,卖方没有市场就不会拐带妇女。

        范徐丽泰表示,从实际效果考虑,应将“免除处罚”删去。根据实际情况,怎么轻判都可以,但是不能免除。

       “我说的社会服务令不能算是处罚,但当事人也要贡献一点公益服务。如果被拐卖的妇女作为他的妻子支持他,也可以帮他一起做社会服务。”范徐丽泰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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