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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律协:“死磕”有两种 ,修法不能错杀对正义的坚持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毛炜达
2015-07-08 09:2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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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拟增加扰乱法庭秩序罪适用条款,并将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入罪,迅速引起律师行业的关注。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提请对草案中涉及上述争议条款延迟修正,从而保障执业律师的法庭豁免权。

2015年6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草案第35条拟在刑法第308条后增加一条: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草案第36条拟在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中,增加两项适用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针对上述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律协认为,草案第35条文意过于宽泛,难以掌握和遵循,全国人大不必将立法权让渡与司法机关进行第二次立法,应予以拿掉。“若拿掉确有困难,应对该条进行全部列举式规制,同时还要赋予一个期间。”

朝阳区律协还对草案第36条提出建议,应暂缓增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项,如果必须要增补,建议增加对律师执业保护的但书条款(法律条文中的一种特定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限制、补充或附加条件的文字):“但律师在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的除外。”

“这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协首次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在建议书中,朝阳区律协称,作为首都汇聚一万多名执业律师的全国最大基层协会,他们不希望针对草案发出的不同声音,如同蚌珠散落一地而不见光彩,他们希望将此整理成集,并提炼出一种具有立法共性的建议,提请立法机关予以关注。

上述建议书公开后,引起律师界的广泛赞誉。该建议书是如何成文的?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是如何考虑的?澎湃新闻就此专访了该协会副会长熊智。

熊智

澎湃新闻:北京朝阳区律协发公开信的初衷是什么?

熊智: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曾公开征询意见,许多律师也作出回应。但实际上,经过两次审议,该草案还有很多内容没有改动,其中就包括争议较大的第35和第36条。律师界出现强烈的反响,甚至是一些带有情绪的意见。我们认为,律师协会应该主动将各种意见引导为一种有序的建议,作为全国最大的基层律师协会,朝阳律协会长会议认为协会有这样的义务和能力,便通过举办研讨会,汇集各方意见。

澎湃新闻:这份公开信是如何起草拟定的?

熊智:7月2日下午,律协召集二十几位执业律师和法官,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召开了研讨会。律师和法官们都认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点是以“庭审为中心”,如果一个法庭的秩序无法获得保障,“庭审为中心”是不可能实现的。但维护法律秩序是否需要牺牲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发声机会,这存在很大争议。研讨会就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听取各方面建议,此后从研讨会的发言中,提炼出“执业律师生态”这一概念,并围绕这一概念成文,交由律协会长会议批准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

澎湃新闻:草案中,扰乱法庭秩序罪增加的适用项,将涉罪主体放大到司法工作人员,亦将保护对象涵盖到诉讼参与人,为何草案的修改还引起强烈争议?

熊智:保障法庭的秩序和庄严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共同的义务,草案最大程度考虑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精神,立法的逻辑是正确的,但法律的真正意义却在于实施。立法从来不会为了表示对某个群体的不满而立法,某群体只是从立法的结果和执行中,才感到危险和压力。律师界对该条款存在争议,是担心其在执行中被歪曲,以致损害执业权利。个别“死磕派”律师的确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对法庭的敬畏,但“死磕”同样有两种含义,一是对私欲的偏执,二是对正义的坚持。对前者的否定,不能成为不让后者发声的理由。

澎湃新闻: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律协希望达到怎样的预期?

熊智:在我国,人人都有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的权利,但个人的意见难以上升为理性的立法建议。我们希望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多听取前沿实践者的声音,学者可以解决法律逻辑问题,但经验还是要从实践中获得。律协作为律师的“娘家”,要站在律师角度思考,我们希望将律师散落的意见,汇集起来,向立法机关发出理性、完整的建议,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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