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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提出“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新秩序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2015-07-13 16: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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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中国正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活动,并计划于2016年6月前完成草案起草。

电子商务市场是中国增长最快的市场领域,多种多样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立法的原则和条款因此备受瞩目。2015年7月11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立法研讨会上,与会的商业、学术和政府人士公布了一份有关立法原则的共识。澎湃新闻特予刊发,希望引起社会各界讨论。

该文本由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课题组起草。经课题组负责人高富平教授授权。

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类由工业社会进入信息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成为现代信息技术引领社会变革的三种力量和方式。数字化创建了数字世界,网络化发展了数字世界,智能化则意味着数字世界与实体世界走向融合。互联网已成为人类社会运行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方式。

“互联网+”战略是以互联网技术应用为基础,推进经济(产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战略。互联网技术是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和持续变革力量。“互联网+”战略有助于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促进互联网应用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从而形成信息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新常态。“互联网+”既意味着传统产业、商业和商务的网络化,也是意味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带来的商业创新——创造出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

“互联网+”正在引领经济组织运行方式变革、产业分工变革(产业重构和融合)、商业运行和实现方式变革,一个全新的商业环境正在形成。守法合规仍互联网商业的基本准则,但商业环境的变化也要求政策法律适时而变。政府、企业、学界、公众应当有意识地为迎接这一新的商业环境,并为创制这一新商业环境下的新秩序而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在上海形成如下共识:

1.信息利用规则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秩序的基础

信息技术使一切信息数字化,数字化信息借助于互联网络广泛传播。大数据技术使人类社会原来不可利用的数据和不便利用信息变得随时随地可以使用。在商业交易和商业组织运行网络化的时代,信息不仅成为商业的工具、市场的要素,而且成为交易的对象。数据资源正在向数据资产转换。信息的收集、加工、许可、消费或使用正在成为一个产业,成为整个商业运营不可或缺的手段。信息则一直被视为社会的公共资源,信息自由(自由获取和自由传播)也一直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在数字时代,迫切需要在坚持信息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建立信息资源收集、加工/开发和利用的新秩序。平衡和维护信息原权利人、信息再加工人、信息控制人的利益,构筑以信息使用权为核心的信息利用秩序,将成为信息社会特有的制度命题。这意味着“以租代买”、以服务提供代替商品交换的分享经济成为经济的一种模式。同时,我们还要关注信息的获取公平性、普惠性,使所有的主体都能够分享到数字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好处。

2.契约是“互联网+”时代商业新秩序的核心

在“互联网+”时代,扁平化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大规模的金字塔组织将为外包或协作所替代,许多实体店铺减少或消灭,转而以形成以契约联结为基础的商业组织,通过价值网广泛协作。基础产品与个性化服务的纵向融合、不同个性化服务之间的横向融合成为“互联网+”时代基本的商业模式。企业资产走向轻量化,企业的经营边界走向模糊化,资源-价值-收益的控制方式正在重新安排。核心管理层+契约关联方为主体契约化组织将成为企业组织的常态。这便是直营/垂直平台、网络交易服务平台、O2O平台、APP平台+社群+电商/微商等平台企业展现给我们的新型商业模式。契约化的企业组织有效运行将建立在恪守合作/协作契约上;契约也将成为平台型企业的信用基础。同样,在商业交易远程化、制造业生产服务化的时代,消费者更多地期待陌生的交易相对人按照契约给付所购买的物品,或者“拥有”物的效用──服务。这不仅需要交易各方严守契约,还需要诚信和商业良知。因此,契约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秩序的基石。树立神圣的契约意识,严格契约履行,成为互联网交易安全、平台型经济信用的保障。

3.创新是“互联网+”生命力的源泉

“互联网+”战略不是简单的强调互联网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更强调互联技术的创新及其所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其中技术创新是根本,商业创新是表现。网络商务的本质是商务,互联网技术只是实现商务的手段。简单地应用互联网技术于商务,并不等于“互联网+”;简单地复制平台模式更不等于互联网经济。企业运用互联网重新配置和组合资源,打造自己的产业链,培育自己的客户群,定位企业独特的商业模式、提供自己独有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所有这一切不仅需要模仿,更需要创新。创新是企业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前提,而保护创新是国家推行“互联网+”战略的制度保障。创新者,赢得市场,保护创新者,赢得未来世界。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信用机制等手段,保护创新成果,营造创新文化,打击不法模仿和复制成为“互联网+”战略的重要内容。

4.维护国家安全是网络商务的法律底线

互联网既是通信工具和信息内容传播媒介(媒体),也是产品和服务分销渠道。在这里,个人言论、文化传播、商业和贸易活动等高度融合。我们既需要互联网的正能量,繁荣、创新和发展商业,也需要扼制和消除其消极因素,维护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互联网+商业”涉及多个领域,不仅属于商业管理的范畴,也属于通信管理、媒体管理的范畴。技术中立是国家必须坚守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也是商业必须遵循的准则。“互联网+”时代的经济安全建立于网络安全之上,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自觉隔离和防控互联网风险,是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但国家对信息网络管制的正当性仅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而不应当束缚商业自由和商业创新。

5.尊重个人隐私是互联网商业的基本准则

在互联网络成为人们基础生存方式之后,提供和验证个人信息成为从事各项活动的前提。人们购物、支付、医疗、出行、娱乐等消费行为都可以被记录和跟踪,无论何时存储于任何地方的数据,都可能被重新挖掘出其价值,与特定人相关联。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互联使个人隐私不断受到威胁。但是,个人尊严、个人自由、生活安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追求的基本价值,互联网商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和侵害个人隐私为代价。个人数据的利用,个人交易的记录和社交行为的跟踪分析等必须在一定程序和规则下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应是“互联网+”时代经营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既要实现个人数据合理利用,又要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才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

6.互联网商业规则首先来自于商业实践

“互联网+”正在重构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打造全新的商业模式。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设计、制造、销售与服务的全产业链管理将成为各行业的商业运营基本方向。产品或服务定制将从个人生活用品扩展到至工业制品,客户需求的实时改变可以通过互联网交互即时在设计端、制造端和售后服务全流程中得到体现,产品、设备、人和组织之间无缝集成及合作将成为现实。全新的生产模式和交易方式需要新的规则和新的秩序。我们坚信,未来的商业规则首先来源于商业实践,而不是来源于立法者基于法学原理和立法政策的逻辑演绎。在互联网商业实践中发掘规则,评价规则的合理性,并使之上升为法律,应当成为网络商务规则形成的主要路径。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应当遵从实践,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当吸收公众参与,具有前瞻性和弹性。

7.合作治理将成为互联网商业治理的基本模式

“互联网+”时代,网络化生存是企业经营的基本态势,各种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成为经营者网络化生存的重要支撑,由此将形成了一个全新的商业生态系统。平台经营者扮演着新商业秩序塑造者甚至执行者的角色。政府治理也应运用互联网思维,尝试O2O管理模式,提升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能力。未来社会的监管和治理,都是基于信息的掌握和分析。而各种网络平台则是互联网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最直接、最全面的掌握者,它们将成为商业社会治理的中介。可以预见,政府与平台合作治理将塑造未来新的商务秩序。 互联网使各个参与者共同参与到网络商务的治理过程中来,法律不是网络商务规则和秩序的唯一来源。法律的作用在于建立网络经营和交易的法律框架,为网络商务参与者的自律和治理留下空间,为互联网商业不断创新留下空间。法律侧重于关键领域规制作用的发挥,并不断校正行业自律和自治规则的缺陷,而不是为网务商务制定详细的、确定的规则。自下而上的自治与自上而下的政府法治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将成为互联网商业的治理基本模式。

8.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商业特征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技术特质,互联网在经济或商业中的应用意味着“产业融合”和“市场自由”。互联网不仅消除了媒体之间的界线,而且打破行业、产业、领域之间的界线,带来传统产业核心要素的再分配、社会分工和生产关系的重构、产业的融合和再造。互联网媒体、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制造、互联网服务、互联网+X,与其说是对传统商业的挑战,不如说是对政府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挑战。国家应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将政府监管职能延伸到互联网环境。但是,互联网商业的无界和自由性与国家现行的投资/贸易限制措施、市场准入制度、营业监管制度存在矛盾与冲突。取消/放宽/改造现行行业管制和市场准入,建构适应互联网特征的市场准入秩序,无疑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互联网商业环境下产业无界和产业融合与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存在矛盾与冲突;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政府管理的协同、政策一致也成为深化政府与市场关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形成“管”和“放”结合监管模式,是推动“互联网+”战略的关键。市场自由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技术中立原则应成为政府监管互联网商业的基本原则。因此,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在明确网络交易参与各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基础上,确立政府对互联网商务监管原则和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9.迎接互联网商业的无界性挑战

互联网不仅可以跨界、跨行业,而且可以跨境。互联网应用于商务,不仅带来不同部门之间的管辖权的冲突,而且带来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权的冲突。互联网与商业结合使得商家可以将商品轻易地销售到其他地区和境外,任何人均可以在本地网购到世界各地的商品。跨境直接贸易、零售贸易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全球化竞争,而且无情地撞击着每个主权国家贸易监管的大门。大批量的小额跨境交易让海关、检疫等部门难以应对。如何将跨境零售纳入政府监管体系,是否应当建立国际化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等,都需要多个国家或联合国讨论解决。互联网商业的无界性给基于主权国家的贸易监管提出了挑战。监管部门需要形成新的互联网思维,应对互联网无界性带来的挑战。

10. 争取互联网时代国际商业规则的主动权

“互联网+”战略是一场持续的商业变革,实施“互联网+”战略本质上也是网络商业新秩序的构建和推行过程。所有的经济/产业的变革都需要有清晰的政策引领,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则铺路。我们应当抓住机会,借助于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高速发展,争取在行业标准(包括融合标准体系)、行为规则和法律制度方面有所突破、有所作为,争取在国际经济网络市场规则的制定中占有主动权。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同时,传播和普及反映时代需求和未来方向的行业标准、法律规则,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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