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戳坏17名未交费业主的车胎,江苏沭阳一物业总经理被判刑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袁杰
2015-08-05 08:40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字号

物业要求交停车费,业主不愿交,怎么办?一家物业公司想到了“歪点子”——戳业主车胎。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沭阳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获悉,8月3日下午,沭阳县振达物业公司总经理叶某某、公司物业经理岳某某以及物业保安耿某某3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具体来说,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经查,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振达物业总经理叶某某为了迫使业主缴纳停车费,授意经理岳某某、保安耿某某多次到沭城街道南苑小区、金城花苑小区搞破坏。

物业经理岳某某指挥保安耿某某持自制工具,戳坏了小区内单某等17人价值共计7115元的汽车轮胎17只,致使上述轮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予以更换。

让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产生如此邪念的导火索,是物业和业主关于交纳停车费所产生的矛盾。

相关小区的业主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业主们普遍不愿意交纳停车费:“小区属于所有业主共有的土地,物业有什么资格拿我们的土地来挣我们的钱?”

还有业主反映称,有的小区,一个单元16户只有两个停车位,非常紧俏,却常常被物业用来“搞创收”。

那么,小区内的停车位到底该不该收费?

据《检察日报》报道,北京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徐宁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土地使用费收费主体应该是业主。如果收费,小区停车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广东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陶阳则认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停车费。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性质是保管费,业主拥有所有权和物业收取保管费并不矛盾。

但是就目前来看,各地对于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还都不完善。

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不光是停车费这个案例,沭阳其他小区物业公司也有不少有争议的做法。

比如学府花苑小区的物业公司。该知情人士透露,该公司近期在小区正门,用高音喇叭全天候循环播放“物业要收费,否则在停止服务的同时,停水停电”的语音提示,引起很多业主强烈不满。

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可以上门有针对性地收取物业费,但请不要在小区大门口用威胁性语言扰民。

同时,物业公司所播放“在停止服务的同时,停水停电”的语音有明显的法律漏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物业如果做了,那就构成了违法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