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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把P2P纳入民间借贷管控:违规担保也要担责

澎湃新闻记者 朱荻
2015-08-06 18: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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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正式被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来进行规制。  东方IC 资料

在最高法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P2P(网络借贷)正式被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来进行规制,这也是P2P首次被纳入司法文件。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分别对P2P涉及居间(信息中介)和担保(信用中介)两个法律关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一点。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网络借贷)P2P只能作为信息中介。但从现实角度考量,最高法仍对P2P平台涉及担保做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通俗理解就是,如果投资者到一个P2P平台投资亏损了,如果该平台此前在招揽生意过程中有明示或其他方式承诺过担保的,投资者就可以要求P2P平台赔钱,P2P平台也不能以“担保违反监管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对此,上海一P2P平台负责人评价最高法的《规定》“接地气”:一方面从司法角度鼓励P2P平台做纯信息中介,一方面又对P2P现实情况做出规制,防止那些不规范的P2P平台逃避责任,保护投资者。

“虽然十部委的文件中规定P2P平台必须作为信息中介,但目前因为行业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即便一些大的P2P平台也在变相承担着信用中介的作用(也即担保)。”上述P2P平台负责人表示,“因此,对待做信用中介的P2P,与其强调‘不能做’不如强调‘怎么管’,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能让它们更为清楚地认识到担保的法律后果。”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岳采申进一步解释称:P2P应定位为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如若P2P平台在合同中承诺了担保,这虽然不符合监管规则,但仍是民事借贷交易关系,平台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P2P平台违反了监管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债权债务担保的民事责任。

另有法律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最高法将P2P也纳入司法解释,与十部委发布意见有关。

该意见第8条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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