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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政文:八二宪法后首次实践特赦,能积累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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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17:5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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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议程一公布,“特赦”二字便吸引了中外媒体的关注。

特赦,这是一个古老的词汇,中国历史上,大赦、特赦、曲赦、别赦、减等、赎罪等大大小小的赦免有上千次,可以说,特赦不仅是传统,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特赦,这又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词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进行了7次特赦,最近的一次是1975年。此后40年没有再特赦。

为什么此时要特赦呢?

正哥哥了解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前夕,特赦一批罪犯,意义非凡:

第一,展现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对象往往包含年长或年少的罪犯,是人道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第二,体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激发全民忠于宪法、信仰宪法。根据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但八二宪法实施后,该制度尚未实践,此次特赦,是一次难得的宪法普及和宪法教育。

第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激发全民爱国热情,促进社会和谐。新中国历史上曾经7次特赦,涉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反革命犯和一般刑事犯,其中就包括“末代皇帝”溥仪和国民党高级将领杜聿明等。每一次特赦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宽大、仁政。

此外,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特赦还可以使中华法治文明进一步发扬光大,创新宪法实践,积累德政,展现执政自信。

哪些罪犯可以被特赦?

如果关心国际大事,可以看到,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庆前夕,俄罗斯、韩国等国也赦免了部分罪犯,涉及人数众多。中国的此次特赦,范围有多大呢?

正哥哥了解到,此次特赦包括四类人: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当然,还有一个共同的条件,即这四类罪犯都改造良好,不再具备人身危险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不会因这些罪犯的特赦而降低。

此次特赦将怎样进行?

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如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将由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布特赦令,赦免这些罪犯。具体由人民法院参照减刑、假释程序,对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罪犯作出裁定。

有的人关心,这些罪犯都在哪里?正哥哥了解到,符合条件的罪犯分布很广,有在监狱服刑的,有在社区矫正的,还有在看守所关押的,特赦令一旦发布,公检法三家都将忙活一阵子了。

还有人担心,一些年老的罪犯回归社会后没有单位、没有收入、没有家人,怎么办?正哥哥了解到,特赦令一旦发布,民政部门将做好这类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

还有一点要说明,特赦,只是赦免罪犯的刑罚,他们仍然是犯罪分子,而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赔偿仍要履行。

翻看历史,每一次特赦都留下了许多感人至深的故事。时隔40年的又一次特赦,将带来哪些社会反响呢?正哥哥将持续为您关注。

新中国历史上的七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这是在新中国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同时对宽大处理战犯在人民群众中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在党内外、海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回顾中央酝酿、推动和实施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体会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人行事决策的思想方法和经验智慧,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

(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

(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

(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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