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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奇案·快评|死刑犯被指顶包,暴露公安撤案无人监督漏洞

丁金坤/上海律师
2015-08-26 11:2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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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今日(8月26日)刊发《辽宁警方被疑用死囚顶包:多年命案告破,同案嫌犯死无对证》的新闻报道,读来颇觉蹊跷,无论“顶包”是真是假,都可谓拍案惊奇。

该案基本案情是,2003年10月,葫芦岛市出租车司机董某被杀,警方两年没破案。董某家属上访、获省公安厅过问后,警方随即于2005年7月宣布破案,称凶手是在押死刑犯蔡某和已经死亡的李某,而破案线索系蔡某因他案被判处死刑后主动供出。

但葫芦岛市检察院认为,蔡某、李某杀害董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撤案,法院也没有采信并于2006年1月将蔡某执行死刑。

而葫芦岛市公安坚持认定凶手是蔡某和李某,称“蔡某曾交代的整个过程与(董某被杀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的所有细节相吻合”。

从警方2007年提供给受害者家属的《上访案结案报告》以及《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看出,警方仍然认定董某被杀系蔡某和李某所为。从终结侦查来看,董某遇害案应该已被警方撤销。

根据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如果葫芦岛警方真的已对董某遇害案终结侦查并撤销案件,那么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中蔡某自称“凶手”,并无法律效果:

第一、刑诉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单有蔡某的供述,并不能定其罪,案子继续存疑。应调查蔡某供述的来龙去脉,以判断其是“真心忏悔”,还是为“刀下留人”保命?

第二、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以及法院没有采信蔡某供述并执行了死刑,足见该供述有问题。公安机关为还坚信此一面之词,亦有搪塞家属上访之嫌。

第三、此案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蔡某的供述,充其量是一条线索,但不能作为定论,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何况蔡某、李某已死,死无对证,没法核查。

因此,对于董某被害一案,警方应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的规定:“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本案还暴露出法律的一大漏洞,即谁来监督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违法撤销案件,有违司法公正,对被害人家庭来说更是巨大的不公。然而法律对此的规定是空白。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只是规定了对立案的监督、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没有对撤销案件的监督。

以董某被害案为例,公安的终结侦查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离奇难信,但却没有明确的制度监督。建议修改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对公安撤销案件的监督,如果撤销不当的,应当纠正,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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