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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终身监禁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案件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8-29 19:5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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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这一措施并不适用已被判刑的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只能适用此后的案件。而对于个案,会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适用规定。

有媒体提问称,有部分已经被判死缓但尚没有公开资料表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官员,是否会受到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影响。

对此,臧铁伟表示:“应该说法律通过以后对于个案如何适用法律由司法机关按照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澎湃新闻说,原则上法律不溯及既往,即对以前发生的事实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此前判决的法律适用上,依旧是从旧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此前称,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除了上述修改外,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制度方面,还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臧铁伟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这次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臧铁伟说,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还严密了惩治刑事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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