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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深夜发文鼓励长期持股:个人持股1年以上免征红利税

澎湃新闻记者 吴月霞
2015-09-07 21: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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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市场本周开局不利之际,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三部委发放个税红包,鼓励长期持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9月8日开始实施。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上述通知旨在鼓励长期持股,对于A股市场而言,确是一个实质性利好。

根据通知,个人股息红利税调整的思路依然是差异化征收,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 

其中前两档期限征收标准较之前并未调整,第三档此前的规定则是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显见的是,在愈加明显的差异化税率下,炒短线的投资者劣势更加明显:上市公司的分红是要除权除息的。这过程中只有红利税是真正损失的部分。而持股时间不足一个月,上市公司分红要交20%的重税,有些炒短线的散户频繁买卖股票,如果刚好碰到所买公司的高派送,就会白白损失一笔钱。

培养长期投资者已然成为监管层重中之重。

在9月6日的答新华社记者问中,证监会强调,这轮股市异常波动,进一步暴露了中国股票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监管不适应,以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短期投机炒作过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完善监管。

证监会列举了四条要抓紧做好的工作,首要就是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实施鼓励长期投资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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