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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宣判:赔127万并修复生态环境

澎湃新闻记者刁凡超 实习生 庄雅瑜
2015-10-29 19:36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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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被破坏的山体。

10月29日上午9时,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一审开庭宣判,被诉毁林的四名被告被判赔127万元并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08年7月底,谢知锦等四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严重破坏了周围的天然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当日,由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我们的诉讼请求基本上得到了支持”,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对此案判决表示满意:律师费和原告合理的成本费用大部分得到了支持;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在五个月内不能来修复的话,就要支付费用由第三方来修复,该诉讼请求也得到支持;此外,要求被告来承担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也即对生态价值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诉讼请求也得到了绝大部分的支持,被告赔付127万生态环境损失的费用。

葛枫表示这起案件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相对较快并且比较顺利。“新环保实施后立的20几起案子除了一个是调节的案子已经结案,其他都还没有开庭宣判呢,我们算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子。”

此外,案件第一次开庭时,庭审现场焦点争议原告之一“自然之友”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自然之友前身是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之后在2010年注册成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这两个机构是有连接的,研究所在成立之前是以文化分院的身份从事活动的,两者是有关系的,可以证明自然之友在立案的时候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五年以上的组织,主体资格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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