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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审查标准应公布,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10-30 17:4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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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视觉中国 资料图

偷漏瞒报电影票房、票房“注水”,电影院或面临被电影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月3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规定,电影院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草案》是一部姗姗来迟之作。据了解,我国曾于2003年启动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工作,此后电影业界也掀起了一股期盼热潮,电影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频频表态称立法工作已提上日程,但该法最终未如愿出台。直至2011年12月15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公布,而距离如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有3年之久。

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草案》包括总则,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

在电影创作、摄制一章,《草案》对电影审查的期限、标准及方式等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企业、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上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映的审查决定,对于不准予公映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至于电影审查具体标准,《草案》规定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且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该标准。

《草案》还规定,电影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是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为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草案》还简化了电视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要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

《草案》还以立法的形式,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保障。如规定:“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

电影放映期间插播广告最高罚5万

《草案》还专设一章谈法律责任,其中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草案》规定可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此外,《草案》还规定,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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