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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思考|促销可能是幌子

刘旭/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5-11-05 14: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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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即将来临,各大商场推出线上线下促销活动。 东方IC 图

2015年11月3日,就在大家都在关注京东举报阿里巴巴的新闻时,很多媒体和消费者可能没注意到:在同一天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从这个角度看,京东和阿里之间的“二选一” 新闻,难免一定程度上会多少影响公众对国家发改委提醒消费者小心电商价格欺诈的关注。即便如此巧合,仍希望广大消费者更加留意可能遇到的价格欺诈行为。

而之所以电商价格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不排除与价格检查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透明度低有关。

如京东、苏宁、国美2012年“8.15价格战”被国家发改委认定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在央视曝光,但最终《2012年3月~9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作大事记》(载《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刊期)》2013年第3期第14页)仅披露:

“(2012年)9月30日,价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通报了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网上商城三家电商在8.15电商价格大战中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三家电商通过新闻媒体向消费者致歉,承诺立即进行整改。”

但是,时至今日,国家发改委也没有公开:2012年对该案相关违法企业是否有从严处罚,罚款有多少,违法者是否已逐一赔偿广大被欺诈消费者的损失。而执法者的心慈手软最终导致之后几年每到电商促销,价格执法部门虽都做出警告、进行检查,但类似价格欺诈仍屡禁不止,更多消费者上当受损。

除了个案执法不严、透明度不足,在解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时,2014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又为个案执法设定了不当的自由裁量空间。该复函第三项:

“三、经营者在开展#全场价格促销活动#中,其中#个别#商品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11月11日前7日是——11月3日) 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并且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主观故意的,对经营者的全场价格促销行为可以不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这客观上为电商在全场促销前——先抬高价格,再以优惠促销名义,压低价格——设计了时间表,并为执法机关赋予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之可以自行认定电商:

•哪些“个别”商品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价格的行为,

•并且“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主观故意”,

•因而“可以不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这样的规定,即便不会诱发极个别执法人员利用上述自由裁量权寻租,也显然是不利于广大消费者的——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可能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更难以实时去甄别、比较海量商品中到底哪些“个别”商品在全场促销前虽被提价,却"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主观故意",并最终不会被执法者认定为价格欺诈。

遗憾的是,不仅2015年“6.18”电商促销活动前3天,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并没有纠正上述错误,2015年1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也没能向消费者提醒这个问题。但无论哪一个电商平台,如果商家想采取先抬价,再在促销期间“表演性质”地压价,那么可能在1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之前,亦即“双11”促销7天前,已经调过价格了。

最后,仅借此机会,在祝福各位网友购物愉快之际,也希望再次建议那些以往在网上购物中经历过不愉快的网友:理性购物,谨慎参与各类“购物运动”或“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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