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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宣布重启新股发行:取消预缴款,盘活巨额打新资金

澎湃新闻记者 唐莹莹
2015-11-06 16:5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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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将重新拉上3600点之时,证监会发布重磅消息!

11月6日收盘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

这是证监会自7月5日宣布暂停新股发行以来,再度重启IPO。

证监会称,目前股票市场已进入自我修复、自我调节阶段,恢复和保持合理适度的新股供给,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功能,积极稳定、修复和建设市场,促进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时隔4个月,证监会决定,在此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全部落实前,证监会决定先按现行制度恢复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IPO。证监会同时披露了一系列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内容。

新股申购将取消预缴款

邓舸11月6日表示,此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证监会重点围绕巨额资金打新、简化发行审核条件、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事项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政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拟将针对巨额打新资金取消现行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强调新股申购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券商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申购新股。

所谓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未来打新时,不需要按照市值配售新股的足量资金在股票账户中,资金也不会被提前冻结。

改革后,新股发行的步骤包括:

第一,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或者直接定价;

第二,网上投资者市值申购、网下投资者通过网下平台申购,同时,二者无需交款;

第三,网上投资者通过摇号中签、网下投资者按比例配售;

第四,投资者按获配数量缴纳资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基本保持不变。

邓舸表示,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的考虑主要是:坚持网上市值申购的同时,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投资者在打新时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

举个例子:假设投资者的股票市值有20万,账户里没有现金,依然可以按照20万市值来申购新股,只需在配售后按照获配数量缴纳资金即可。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随意申购,申购获配后也不能随意“毁约”。证监会表示,将对完善后的新股发行制度建立申购约束机制。若投资者在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申购未缴款的,半年内将被禁止打新。

证监会称,投资者应该审慎参与新股申购,新股申购应当是自主表达意向,禁止代为申购。

不过,业内人士分析称,新措施或将导致中签率降低,未来打中新股的几率更低。

申万宏源新股策略组主管、首席研究员林瑾分析称,新的新股发行制度意在鼓励投资者持有市值,尽可能减少新股重启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此外,该措施或也是权宜之计,这种发行方式,并非国际上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更多地体现“中国特色”,或许进一步的发行机制市场化改革还有待于注册制的推出。

2000万股以下可直接定价

具体来看,证监会对本次完善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作出有针对性安排,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针对巨额资金打新问题,取消申购时全额预缴申购资金的规定,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二、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三、规定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四、进一步明确网上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五、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其中,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中小盘股发行取消询价环节是证监会对另一种新股发行方式的首次尝试。

业内人士称,一直以来,新股发行其实都有两种方式,即“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但“直接定价”的方式由于考验投行及发行人的定价能力,不合适可能会造成发行失败,所以一直未被采用。

证监会称,询价和直接定价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询价机制有利于寻找均衡价格,挖掘市场需求,降低承销风险,但发行成本高,发行周期长,大盘股发行运用较多;直接定价发行对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较高要求,但发行成本低,发行周期短,效率高,适合小盘股发行。2014年以来已发行上市的317家企业中,31%的企业新股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以下,平均筹资额为2.7亿元,这类企业有降低发行成本的现实需求。

证监会表示,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本次拟规定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有老股发售安排的,因对老股有锁定期要求,作为例外,仍需要履行询价程序。

【进一步改革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巨额打新资金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及部分投资者卖老股打新股问题,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同时强调新股申购应为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行为,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新股申购。

二是按照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严格执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发行条件,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以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

四是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

五是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此外,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涉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工作,证监会将组织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各证券公司进行系统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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