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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泛化的性骚扰:为何我们要特别审查与性有关的“骚扰”

朱雪琴
2015-11-18 16: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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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一些舆论事件的发酵,“性骚扰”议题越来越被关注。“性骚扰”作为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一个概念,也反复被讨论,其中核心的概念性争议是:“权力关系”和“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准”,似乎在中国文化的具体语境中,总是不够清晰,而这两个概念对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性骚扰”概念在西方法学领域,是女权主义思潮成为各个学术领域的一个重要的批判性视角的结果,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最后要落到法律实践中去),是以“反性别歧视”为背景框架的。这一点,可以说和中国目前的现实非常不同,在中国法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到的“性骚扰”概念,并不是基于明确的“反歧视”意义的,而是和这部法律本身一样,带有强烈的宣告政治正确立场的色彩,在现实意义中并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西方女权主义的“性骚扰”,强调主体间的“权力关系”的法律现实,同时,“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准”,两者之间有着这样的关系:基于双方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或产生这种权力关系的压迫性的文化氛围,强调“受害者主观感受”,可以平衡现实中的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弥补现实伤害中,受害者一方可能的“失声”——由于权力关系的不对等,受害者难以反抗,在现实层面采集到行为违背受害者意志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才将主观感受纳入进来;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受害者一方的理性程度有着更高的信任和要求——受害者在复杂情境下能够辨析自我意识、辨析行为性质,这一点,其实是将“性骚扰”中的“性”的复杂性情境所摒除的。也就是说,在西方女权主义法学语境下,“性骚扰”的重点不是“性”,而是“骚扰”——“骚扰”的关键是“不受欢迎”,而不是“性”。

但是,中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性骚扰”语境却大为不同。潘绥铭教授的定量研究显示,被中国人认为“性骚扰”,并不发生在西方女权主义法学所定义的那种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主体之间,而更多的是熟人、男性朋友对女性的这类平等主体人际交往中,一方所感受到的带有性意味的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行。“性骚扰”更多是一种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言行以及性玩笑,有借助“性”“占便宜”的意思,试图在人际互动过程中“高人一等”的言行——也就是说,在传统民间的认识上,“性”是人们用以达成“骚扰”的攻击性和冲突性言行的武器,所谓的“吃豆腐”、“揩油”、“耍流氓”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性骚扰”,带有强烈的“性”道德批判意味,这和西方女权的基于权力关系(如,上下级)主体之间的“性骚扰”意义有很大不同。

因此,强调“受害者感受为准”在中国的“性骚扰”语境中,就可能产生不一样的情况了。首先,当被人们普遍认同的“性骚扰”不再基于现实的“权力关系”具体情境时,“性骚扰”作为法律概念,就被泛化了。而为了要证明其成立,具体现实的“权力关系”又被简单强调为“男强女弱”的一般性别权力关系,这非但可能脱离现实的,更僵化了原有的性别不平等体制。在前不久饱受争论“华科泼水节”事件中,认为“泼水节”是“集体性骚扰”的重要论点在于整个活动的“男权氛围”,使得女生无处可逃,在权力关系中难以反抗——这样的定义引起一些女生的不满,有很多女生并没有感受到这样文化压迫,相反的,是乐在其中。当然,也有部分女生认为确实感到“很不舒服”。

泛化的“性别权力关系”实际上消弭了现实的复杂性,无助于考察现实——刚刚讲了,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是要用于社会生活实践的,而不是用来消灭某些带有瑕疵的复杂的现实生活;而如果不可避免的带有瑕疵的复杂的社会生活可以被简单的用无可辩驳的“性别权力关系”来泛而言之,那么压迫本身岂不是成了铁板一块?反抗的经验又从何谈起?吊诡的是,这套泛化僵化的“男强女弱”性别权力关系,却很少运用在异性恋对同性恋、跨性别等性别酷儿主体的“骚扰”上(而新修改的刑法“猥亵罪”将受害主体扩大到男性,从舆论个案造势中我们不难揣测,这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为了要保护男同不被“性骚扰”,而是要保护男性异性恋者不被男同性恋性骚扰吧?),在对待他们被骚扰的情境,用的往往是另一番审视。“性别权力关系”看起来正义满满,而最“弱势”的“性别”主体却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被撇开、消泯。

在被泛化的性别权力关系中,“主观感受”被挪用到平等主体之间,反而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要件。女权主义“性骚扰”概念的提出,其重要意义是要让女性的感受被看见,让获得法律主体地位,那么就进一步需要厘清具体生活情境下的“主体感受”究竟是什么:它如何形成、怎样变化,哪些因素使之建构成为可能,具体的“感受”之于主体的意义是什么,等等。“主观感受”作为一种人类最能彼此影响的东西,实际上是最不靠谱的,要抽象成为法律经验,就必须弄清这些来龙去脉,并放诸到具体的个案情境中去。

比如,在厦大性侵门事件中,当事女生从一开始的“被诱奸”说,到舆论发酵、女权介入后的改口“被性侵”说,其中的主体自我建构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主体是如何“觉悟”的?“受伤害”的感受是怎样形成的?比如说,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中,有怎样的一些受伤感是基于对“被迫”反抗,有怎样的一些是可能基于以“受害”对抗性的污名?主体如何挪用“性骚扰”说对抗现实中的其他压迫?“性”本身作为同时承载道德污名和或真或假亲密感受的关系,如何影响 “主观感受”?……这些如果不弄清楚,而只是一股脑儿将事件性质的判断标准“以受害者主观感受为准”就完了,那么“主观感受”反而会因为难以被抽象,也就很难真正被总结为有本土意义的法律经验。

如果说,忽视现代生活中一部分个体被恶质的性对待的经验,是粗暴的,那么,对“主观感受”本身的多样性、流动性以及主体差异性视而不见,认为那些对“性伤害”不够敏感的“大条”女是没有“觉悟”,这又是怎样的另一重视而不见呢?受骚扰者可能因为性污名而不敢发声,而原本认为性嬉戏、性诱惑、出格的性玩笑并不具有伤害性者,被“觉悟”为一个“受害者”就是好的?“伤害感”的“纯粹”和“进步性”是否可以受到挑战或质疑?

通过“性骚扰”这一概念在中国近几年的舆论建构,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中国人的宽容表现在将民间世俗社会中的玩笑、恶作剧、揶揄作为本来就“人艰不拆”的生活的润滑剂,那么为什么,我们越文明、越强大,这些瑕疵好像越要得到检视而不是宽容?笔者并不是说,要牺牲那些受到恶意性对待的人的感受,来迎合另一部分人的乐趣,而是想说,“性骚扰”被区别于其他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骚扰”(比如被强迫加班、被强迫带孩子、被不情愿的参加奥数学习、被无休无止的朋友圈刷屏所影响侵犯、被“婚恋”文化所温柔地绑架,等等)而特别重视的现象,难道真的可以说,“性骚扰”与“性”本身无关吗?那么为什么,在所有的有瑕疵的、不情愿的、不舒服的、不完美的关系和行为中,性,要拿出来被特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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