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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议院前医疗急救条例:鼓励有偿搬抬担架,救护车打表

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2015-11-26 16:2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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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9日,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举行航空器应急救援实战演练。 东方IC 资料图

南航“病患无人抬下飞机、自己爬上救护车”事件发生后,类似事件中病患究竟应该谁来抬、救护人员搬抬病人应该免费还是收费等相关问题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据中新网报道,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11月26日审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涉及担架有偿搬抬等问题。

鼓励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救护车“打表收费”

草案修改二稿,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表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要加以监管。

李小娟当天作报告时表示,草案修改二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她强调,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的是公众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抢救生命的服务,不是可等、可商量、可选择的,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而不能靠市场机制、靠竞争和营利去激活。

修改后的草案二稿共8章59条,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建设及运行标准、调度人员、急救人员、救护车、担架搬抬等方面的服务规范,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一是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立即出车”,“驶向现场时,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

二是“接到呼叫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因无法排除的客观障碍无法通行时,应当向调度机构报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是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利用社会力量,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有偿的担架搬抬服务;

李小娟表示,关于担架搬抬服务费用问题,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认为,担架搬抬不属于应由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担架搬抬收费的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由服务提供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定价并提供有偿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以规范和监管。

四是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院前救护车应当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

同时,针对民众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不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置、使用救护车、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行为的处罚;规定了不按照规定向指挥监管平台提供信息、拒不配合定期考核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院前急救费用将纳入医保

据北京晚报11月26日消息,草案修改二稿中提到,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其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院前救护车还应当安装计价器,按照本市统一标准收取救护车使用费。院前救护车应当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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