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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学生抓16只鸟获刑十年:其此前就非法买卖保护动物

中国新闻网
2015-12-02 16: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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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在自家门掏的雏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中新社郑州12月2日电 本月初,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新闻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质疑量刑太重,有人表示认同“保护珍稀动物人人有责”。

有媒体报道称,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消息一出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吐糟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对此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

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闫某今年21岁,大学还没毕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譬如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温州一民工抓300只麻雀被刑拘等。那么,何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呢?

资深律师、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认为,主要还是公众的惯性思维在作怪,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也有动物保护协会建议,应当普及一些打破公众惯性思维的保护动物常识,告知他们身边有些动物动不得。

新闻多一点

据中国动物数据库-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资料显示,燕隼和凤头鹰都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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