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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专家建议立法明确赔偿范围
“现行的环境损害赔偿‘重人身财产,轻生态环境’,民事法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 12月3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在介绍《方案》出台背景时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引发了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得不到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确定了“损害担责”原则,并明确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客观上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
王金南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予以认可,但司法解释主要通过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来调整个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并非国家法律层面对这一问题的系统规定。 “这(《方案》)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的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等基本问题。为加快实施《方案》要求,王金南建议,应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细化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磋商和诉讼工作程序,强化损害赔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同时还要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目前,我国环境鉴定评估能力初步形成。环保部相继发布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技术方法。从2011年起,环保部相继在山东、江苏、重庆等10个地方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2014年环保部向社会公开推荐了第一批12家具备为环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术支持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日从环保部获悉,下一步环保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技术体系、规范鉴定评估程序、推进纳入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等工作,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水平,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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