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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员违法经营闹纠纷打官司,律师建议法院先审再通报单位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的3名公务员合伙承包工程,因为工程纠纷诉至法院,绥化两级法院审理了此案。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合伙承包工程的行为即已构成违法。不过,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
2011年,黑龙江省望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员朱某先后与望奎县公安局指导员杜某某、干警范某某等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承包大庆温泉果菜基地红砖道路施工工程和给水采暖、电暖、锅炉安装工程,由杜某某负责现场材料管理,范某某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朱某负责工程结算及催款,并约定盈亏平摊。
杜某某、范某某等诉称,2012年全部工程完工后,朱某未返还投资及工程结算款,请求判令朱某返还。望奎县法院一审判令朱某返还先关款项,朱某不服,提出上诉,绥化中院二审变更了部分判决。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澎湃新闻查阅两级法院的两审判决书发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都确认了相关当事人的公务员身份,但对他们承包工程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务员法》并未涉及。
当《公务员法》和《合同法》等私法“打架”时,该怎么办?
律师丁金坤认为,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因为其违反《公务员法》而判定合同无效。而对于公务员违法《公务员法》 参与营利性活动,法院应当如何处置,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发一份类似于“司法建议”的文件给相关单位,但这并不是法院的义务。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孙良国研究发现,无论学界通说还是法院的主流判决均认为,《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
而孙良国认为,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意图斩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联,形成反对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防火墙。
他认为,理想的选择是,法律对公务员违反该规定进行的营利性投资行为应一概认定为无效,其非法性判断的根据在于法律自身规定,而并不在于公务员是否在具体的投资中是否运用了手中的公权力以及何种程度的滥用了公权力。因为法律作出公务员是否滥用权力以及是否称职的具体判断,成本极高,而获得的收益却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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