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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拟扩围:二审稿纳入精神暴力,同居发生的暴力也算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12-21 10:5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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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沈阳市一女士来到沈河区山东庙街道“110家暴投诉中心”求助。 视觉中国 资料

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反家暴法(草案)》增加适用范围,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此外,草案在附则中还增加一条规定,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该法。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反家暴法(草案)》。

同居关系间的暴力行为适用反家暴法

草案一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应当明确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

社区居委会发现家暴行为应及时报案

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容易发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明确其强制报告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强制报告的主体。

弱势群体遭受家暴,受特殊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称,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还增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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