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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草案:勋章不得用于出租等营利活动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12-21 13:4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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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拟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用于从事其他赢利性活动。

勋章不得出售、出租

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明确,勋章、奖章及证书虽然可以由获得者后人或者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但不得买卖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是获得国家荣誉的证明载体,将其用于出售、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的尊严,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的义务。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设“友谊勋章”授予外国政要等人士

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对此,有意见认为,对中国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的国家勋章应当与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有所区别,建议对外国人单设一种勋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经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是必要的。因此,草案二审稿修改规定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同时,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向外国人授予勋章,也可以直接授予。因此增加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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