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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最新修改:明确失独家庭仍可按规获得扶助

杨维汉/新华网
2015-12-26 21:2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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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消息,记者从当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

删去“禁止代孕”条款

12月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3日对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对草案第五条的上述规定分歧较大。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次修改计生法应当集中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这一规定与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该条修改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相应删去与之相关联的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即违反规定实施代孕等将受到相应处罚的规定。

明确“独生子女家庭仍可按规获得奖励”

另悉,分组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建议恢复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建议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将现行计生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专家指出,草案的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备忘

计生法第27条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计生法中,第27条中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规定,本修正案施行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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