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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心情不好邀了7人到处打人致一死三伤,云南男子被核准死刑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2016-01-07 18:4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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绰号“白狼”的云南大理人杨飞程,以心情不好想要打人为由,在丽江古城随意寻找加害目标,导致一死三伤。近日,最高法官网披露了核准杨飞程死刑的刑事裁定书。

据了解,杨飞程亦是累犯,2008年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一年后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三年,出狱后,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法院判决,2013年5月8日2时许,杨飞程以心情不好想要打人为由,邀约李亮雄、和建雷、和成龙、苟红亮、肖建宏、廖栋、胡晓位(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乘坐微型面包车,在丽江市古城区随意寻找加害目标。杨飞程带领各同案被告人,在丽江市古城区寨后下村一酒店附近将王某某殴打致轻伤,后又在寨后下村牌坊一门店前殴打无辜群众王某,在民主路与金甲路交叉口殴打两名男子,并继续寻找加害目标。

当日3时许,杨飞程等人在古城区一小区西门旁路口,遇见和某某,杨飞程称看和某某不顺眼,即率先下车持棒球棍击打和某某头部,将和某某打倒在地。李亮雄、和建雷、和成龙、苟红亮、肖建宏、廖栋等人亦持木棒、钢管等工具随后下车,与杨飞程一起继续围殴和某某,致和某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5月10日死亡。杨飞程等人还在民主路富滇银行处殴打两人致轻伤。

2014年4月14日,云南省丽江市中院认定杨飞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杨飞程提出上诉。同年10月27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认为,杨飞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多名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杨飞程提出犯意,组织、指挥多人行凶,并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共同致死被害人和某某,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杨飞程无端带领多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殴打无辜群众,造成一死三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裁定核准杨飞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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