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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非诚勿扰》无视判决的不改名行为系负面示范

李曙明/检察日报
2016-01-11 07:5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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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钱江晚报》报道,浙江温州“80后”金阿欢起诉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商标侵权,上个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栏目名称。1月9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如期播出,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

作为一名喜爱该节目的观众,节目如期播出让我有的看;作为一名公民、一个法律人,江苏卫视无视判决的“任性”,却令我不安。深圳中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从作出之日即发生效力。“不改名称,不变精彩”,让“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栏目名称”的判决落了空。

1月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声明称:“总台及旗下卫视频道一贯尊重知识产权,一贯尊重法律。《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电视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向其支付了许可费。针对金阿欢起诉一事,我台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我从中读出它要传递的两方面信息:第一,法院判决有问题;第二,因为向法院申请了再审,“不改名称”具备一定正当性。

果然如此吗?

没人敢说目前的判决一定正确,败诉方以申请再审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合法正当。但申请再审,只要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即可申请;而法院通过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只对确有错误的诉讼予以再审。也就是说,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和法院最终裁定再审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从司法实践看,通过再审改判的案件,只是申请再审案件中的很小一部分。为了保障判决的严肃性,不使执行被长时间拖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以申请再审为由不履行法院判决,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非诚勿扰》有一定影响力,更改节目名称,无论长久的还是暂时的,都会产生一些不利影响,比如观众流失、广告商投入减少。坚持不改名称,江苏卫视会因不履行法院判决付出一定代价,比如对单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的司法拘留等等,但如果单算“经济账”,可能还是划算的。这或是管理层作出“不改名称”决策的初衷。

然而,对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来说,它不仅是经济实体,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除了“经济账”,也要算“法律账”。以传播法治理念为己任的媒体,视生效判决为无物,这种示范作用是非常负面的。事实上,只要节目做得好,换个名字未必会招来“灭顶之灾”,比如当年《读者文摘》改名为《读者》,发展并未受到影响。倒是漠视法律一意孤行,可能损害形象带来不利影响。

《非诚勿扰》,还是先改个名字吧。至于暂时改还是就此和这一名字告别,听法律接下来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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