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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EP国际经贸评论|国际贸易摩擦治理的政策选择

李春顶/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2016-01-26 17: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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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国际贸易摩擦呈现了新的特征和趋势。 东方IC 资料

最新公布的2015年中国对外贸易数据呈现了出人意料的“低调”与“悲观”。出口和进口双双负增长,且贸易总额出现了-7%的增长率。负增长结果的“罪魁祸首”包括外部需求不振、中国传统比较优势的削弱以及大宗商品价格的低迷。然而,国际贸易摩擦同样具有难以逃脱和推卸的责任,摩擦的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壁垒、汇率争端、国家安全壁垒、国有企业限制、技术性标准等。故而,在贸易负增长压力下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的国际贸易摩擦呈现了新的特征和趋势。国家援助措施替代了传统的贸易限制措施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新手段,新兴产业和稀缺资源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目标,全球治理成为国际贸易的新保护伞,国家安全成为贸易摩擦的重要新借口,发展中国家发起的贸易摩擦和贸易救济数量不断增加,金融危机后的贸易摩擦愈加突出。
国际贸易摩擦的治理途径和措施有很多,整体上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受害国的单边行动以缓解摩擦的冲击,二是摩擦双方的谈判和协商以化解摩擦,三是区域一体化来解决摩擦与争端,四是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单边行动与国际贸易摩擦治理
单边行动的政策措施主要有: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外直接投资缓解摩擦,建立贸易摩擦救济和预警体系,第三方力量的使用等。对中国来说,化解贸易摩擦的最重要单边措施是促进贸易平衡,以及调整国民经济的需求结构。
中国的对外贸易存在不平衡,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且顺差额不断增加,容易招致国外的贸易摩擦。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两国之间内部经济结构矛盾或一国的单方面非公平做法引起的,任何的谈判协商和诸边及多边机制都是讨价还价的过程和结果,长期内能够最终化解贸易摩擦的途径是单边行动。中国应该更多地在单边行动上促进贸易平衡、提高“中国制造”的竞争力、促进需求结构的转型,逐步化解国际贸易摩擦。
双边谈判与国际贸易摩擦治理
国家之间的谈判协商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效果取决于双方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程度,以及竞争性企业之间成本差异的大小和进口国消费者对本国产品的偏好程度。当出口企业具有可置信的威胁,同时出口企业的成本优势足够明显时,“大棒加胡萝卜”的威胁策略有效。
加强贸易摩擦国家之间的谈判协商有利于化解贸易摩擦,对贸易伙伴国政府的游说策略同样可以起到缓解国际贸易摩擦的作用。双边谈判是治理国际贸易摩擦最直接和最有效率的途径,只要贸易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并且国际贸易能使双方获益,则通过妥协让步和安抚措施,就能够化解国际贸易摩擦。
区域一体化与国际贸易摩擦治理
现有区域一体化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及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都有各自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化解内部成员相互之间的国际贸易摩擦。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如火如荼,重要的组织安排主要有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投资协定(TTIP)、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积极发展和参与这些区域一体化组织,建立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协调机制,有利于化解贸易摩擦。
区域经济一体化治理国际贸易摩擦存在着局限性。其一,对于地理位置相距较远、经济基础相差较大且相互依赖性不对称的国家来说,建立区域一体化安排是困难的。第二,贸易中双方的获利是不对称的,贸易摩擦在本质上是由不对称的利益分配格局所引起。如果区域一体化安排不能消除贸易双方获利的不对称性,将难以化解贸易摩擦。
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能够相对有效地化解国际贸易摩擦。但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其次,效率较低,成本较高,所需时间长;最后,制裁手段的有效性不强。
WTO争端解决机制由于效率低、成本高等原因导致应用性不强。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双边谈判无果,区域一体化安排又难以实现,并且确实会给受害国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上诉WTO争端解决机构(DSB)。
政策选择
相关的理论分析发现:其一,对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大国来说,双边谈判对大国最有利,其次是区域一体化,而WTO机制的福利最差;如果大国的市场势力较弱且不明显,则应优先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其次是双边谈判,最劣是区域一体化。其二,对没有市场势力的小国来说,想方设法解决贸易摩擦是有利的;而在治理贸易摩擦的路径中,争取越多的成员参与对其越有利,即WTO争端解决机制最有利,区域一体化次之,最后是双边谈判措施。其三,对世界总福利来说,解决贸易摩擦总是有益的。在三种解决路径中,WTO机制的总福利最高,区域一体化机制的福利次之,双边谈判均衡时的世界福利最低。
对于具体的争端,到底应该采取何种策略化解,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性的原则是,能够单边化解的应该首选单边解决,单边无法化解时首选双边谈判解决,如果都不奏效,才考虑区域一体化的解决机制,最后才考虑上诉WTO。原因是这些化解途径所需要的成本不同,涉及对象越多的路径意味着将会耗费越多的时间成本和谈判协商成本。
针对不同行业的国际贸易摩擦,如果中国在这一行业具有市场势力,应优先选择双边谈判,区域一体化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位列其次;如果中国没有市场势力,则应该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协商化解贸易摩擦,此时WTO争端解决机制最优,区域一体化是次优选择,而双边谈判措施效果最差。
  
    
[本专栏由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IWEP)国际贸易室开设,解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大势。全球视野,中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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