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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倡议要保护不要利用

澎湃新闻记者 李丹
2016-01-29 16:1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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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7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繁育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食蟹猴。 浙报集团-东方IC

今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最后一天。此前1月27日,“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与“自然之友”在北京联合举办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研讨会”,邀请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线专家和公益律师、关注生态问题的法学与伦理学领域的学者,就正在征询公众意见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专题研讨。

主办方和部分与会专家认为修法过程应对我国的野生动物状况和生态危机进行充分论证,鉴于目前对于该法的修改草案仍存诸多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再进行一轮公众意见征集。

立法保护野生动物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需要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一线专家所了解的中国生态危机和野生动物的真实状况、以及目前的法律与政策所产生的影响、法学与伦理学学者针对修订草案所做的分析和意见,对于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必不可少的。与会者称,如果一部对利用野生动物大开方便之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将极大地加重中国的生态危机,将岌岌可危的野生动物推向深渊,甚至引发更大的生态与社会问题。

以下是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

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草案对于立法的目的,野生动物的定义,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都存在明显的问题。“野生动物不应被视作开发利用的对象,保护法立法的目的不是开发利用资源,而是保护生态,建议新法立法目的中回避野生动物资源说法。明确立法目的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给出法律对野生动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所涉及其它用词的定义。通过对野生动物、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涵盖更多的收益物种,应当更全面的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就在这个冬天,已经收缴八万多套具及两千多野生动物尸体。保护野生动物真正有效的管理,必须掐住市场,掐死市场。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物种灭绝是这个世界目前最严重的危机,每天有近1000个物种在消失。雾霾严重,经过治理可以恢复,但是物种消失,却没有恢复的机会。它的危害将波及每一个人。“合理利用的方针”将刺激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应有任何鼓励利用的倾向。

草案中的一些内容表述,让很多学者觉得它更像是一份“负面清单”。比如,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指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普通人看完可能觉得要保护的是所有野生动物,但按照草案表述,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这些内容让人不寒而栗:如果禁止的仅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那是否意味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是开放的?

会议主持者、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会长秦肖娜:修订草案强调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和食用,违背中央发展理念,会拖我国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后腿,成为一部使反劲的法律。

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早在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先生就提出了“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提案”,提出要打破保护只限于珍稀动物的局限性,把保护扩大到目前不在保护范围的一般野生物种。修订应着眼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通过大量捕猎,“吃、用、养”野生动物的陋习,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令禁止为商业或“利用”目的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包括目前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的物种;禁绝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如今看来,梁先生十多年前的观点仍具时效性,值得立法者深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复杂的利益关系。“中国因为有中医药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又不适当甚至荒谬地扩展和转移到了食疗甚至饮食的领域,因而形成了野生动物需求市场的利益结构,并延伸到立法的诉求上。应当说,这种利益结构与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也是不科学的。考虑到这种利益结构在我国长期存在,必须承认这个事实,立法时也要考虑各利益群体的接受程度,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立法时对这种利益的价值判断以及法律公平正义和与国际接轨的方向是需要澄清的,立法要有正确的方向,即在根本上取消对野生动物市场需求利益之前,要对这种利益通过立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并通过立法引导人们减少直至消除对野生动物开放利用的观念。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目前涉及的利益结构大致为五个方面:一是最贫困人口基本生存的需要。二是中医药需要,要加以限制。三是现有的商业养殖要尽快且稳妥地退出。四是国内对野生动物消费的畸形需求。五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享受的美好环境利益。”

律师安翔:在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名的立法活动中必须确立保护优先的原则,产业界的声音可以吸取但不可作为主要意见。在立法中需要改变原有法律超越宪法将野生动物资源化的错误做法。在具体条文的设定上,应当贯彻保护优先的原则,明确对野生动物利用严格限制,不应降低门槛,否则将导致野生动物保护法名不副实。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郭鹏: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在2013年5月关于中国野生动物生存现状与受到的威胁的报告,野生动植物商业性利用是造成物种濒危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过去三十年的实践表明,对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包括以此为目的的驯养与繁殖)对于野外种群的保护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商业有自身的规则,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商业行为是以利润为主要驱动力的,它不仅受市场需求的主导,也会为了扩大利润而人为地创造市场和刺激需求。在市场上,道德感不会打败对利润的追求,如果违法的成本过低或者有效的社会监督无法实行,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形成虚设。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莽萍教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十八大提出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修法应尊重历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体现他们提出的“保护优先、禁止商业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目前修订草案仍然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比旧法更加急迫扩大“利用”。总则部分近一半的条款都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却没有对利用的目的加以限定。这样的主旨可说为法律其他条款展开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基础。修订草案没有体现四中全会提出的“良法”和“善治”的理念。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于凤琴:《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是保护野生动物生命及其栖息地安全、约束威胁野生动物行为的法律,如果利用大于保护,这就难以保护到野生动物,还可能适得其反。尤其不能将任何形式的“食用”和“捕猎”列入法律,因为,野生动物不是人民生活必须品。食用野生动物也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蔑视。

拯救动物表演项目负责人胡春梅:野生动物的公众展演竟被写进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第二十六条,这是赤裸裸的倒退。早在2010年,住建部就叫停了在城市动物园里所有的动物展演,林业局和农业部也均叫停虐待性的动物展演。虽然所有的动物展演在我看来都是虐待性的,但这些都表明了动物展演存在诸多不再符合动物保护需要和时代发展的问题。在国际不断淘汰动物展演的历史潮流中,我们却试图将野生动物展演放进保护的法律中,将其合法化,不加限制地发展,将数量庞大的展演动物托付给已施行13年却依旧是空架子的标识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一份被否决的林业部门管理办法正试图上位到野保法,那就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它曾在2013年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在该稿中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目的分为了五个大类,分别是保护拯救、科学研究、观赏展览、马戏表演和生产经营。该意见稿一发出就引发社会讨论和反对,最终并未达成,在去年4月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最新版管理办法中也没有出现“展演”一词。可是它却挺进了野保法修订草案,为什么?这将为表演、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确定法律地位,这无疑将极大地损害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加大生态危机。让人倍感失望。

自然之友基于多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研究,建议增加公益诉讼条款,例如“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对侵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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