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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贩子为何不入刑?长安剑:完全依赖刑法反而引起不安与混乱

微信公号“长安剑”
2016-01-30 06:5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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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如果只让你列举两件刷爆朋友圈的事儿,你的答案估计跟长安君差不多:一个是六小龄童上春晚,一个是“女子怒斥号贩子”。

现在,咱们就聊聊打击“号贩子”。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借助那段“女子怒斥号贩子”的视频,年末,又一个肥头大耳的“硕鼠”因为太过嚣张而被围捕。女孩这么一怒斥,可算是把小伙伴们憋了好多年的话通通“倒”出来了!对扰乱正常挂号秩序、间接推高看病成本的“号贩子”,谁不是恨之入骨?尽管有时不得不“接受其服务”,但扪心自问,谁会真心觉得“号贩子”是应该被感谢的?

所以,这次警方掀起一场针对“号贩子”的专项整治行动,舆论无不举双手赞成。赞成之余,很多思考的声音也集中涌现。其中,特别有市场的一种是:“‘号贩子’嚣张那么多年,根本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打击‘号贩子’为啥不入刑?用《刑法》惩治‘号贩子’,能对他们形成更有力震慑,让他们不敢再铤而走险!”

听上去太有道理了有木有?

但看到这里,长安君的想法是,如果《刑法》是一位小哥,这位小哥的内心OS肯定是:“兄弟你太看得起我了!但臣妾做不到啊……”

为什么?往下看,可能真的会颠覆你的认知。

《刑法》这个“重型武器”应该“前移”吗?

这两年,醉驾入刑、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等规定,均取得了“叫好又卖座”的不俗成效,人们对《刑法》的信心愈发增强,认为它是“一出手就知有没有”的行家。

在打击“号贩子”上,这次也有不少人提出,要把“号贩子”和车票“黄牛”一样入刑加以整治;比如利用《刑法》的“口袋罪”进行处理;甚至有人说,《刑法》如果对“号贩子”等行为坐视不管,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但长安君的观点是:这不对喔。

首先,《刑法》小哥其实有些傲娇。别看他一副五大三粗、威猛无比、很吓唬人的样子,但是了解的人都知道,《刑法》其实是很内敛、很克制的。

作为处理违法行为的“重型武器”,《刑法》威慑力的来源就是对犯罪处罚的自由刑和生命刑,但剥夺人的自由或生命都是大事,不能轻易为之,所以《刑法》就用“谦抑性”给自己设了个“笼子”——凡是适用其他手段或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能将其规定为犯罪。

此外,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层层递进的“金字塔”,各自有各自的作用和管理范围。打个比方来说,《刑法》小哥就像其他兄弟姊妹的“后盾”,是保证其他法律正常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把这个防线“前移”,不加分辨地运用《刑法》处罚所有的不法行为,则不仅其他法律成了一纸空文,法律体系也会紊乱,而社会也会逐渐适应甚至忽略《刑法》的威慑,这样不但不能达到规制的目的,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严重不安与混乱。

毕竟,我们建设的法治社会,不能事事都要《刑法》出手解决。什么问题都依赖《刑法》严厉处罚的社会,必然没有真正的法治,也肯定不会是一个幸福的社会。

事实上,对于社会出现的突出性问题,《刑法》小哥也有注意,也会进行“升级换代”。但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需要经过慎重的考虑和讨论。仅凭不少人认为一件事情危害性大、反响强烈就用《刑法》加以处罚,今天A令人讨厌,入刑;明天B太气人了,入刑……小伙伴们,你们考虑过《刑法》的感受嘛?这样的《刑法》,还是《刑法》嘛?你自己愿意相信他的权威嘛?

似乎有那么一点道理……

不入刑怎么打击“号贩子”?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不入刑,咱们该怎么打击“号贩子”?

方法很多。

首先,咱们追根溯源。医疗资源的过度集中和配置不均衡是导致“号贩子”问题长期难以根治的症结。制度、管理、权力、责任的“缺位”,则让本就滑溜的“号贩子”的如鱼得水。

对于“号贩子”,在法律之前其实有很多挤压生存空间的关卡,但只不过成了宛如“马奇诺防线”一样的摆设,中看却不中用,甚至有的直接“缺失”,连看都没得看。

所以,要打击“号贩子”,非法律的篱笆先要跟上、扎紧。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实名制制度的“去稻草”化。不少医院的网络挂号平台并未执行实名制的要求,“号贩子”可以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抢下网上的号源,再用真实患者信息替换,实名制成了虚有其表的“稻草人”。

第二,杜绝“小权力”的滥用。很多医院的保安有写排队号、开门进人的权力,一些保安受不了诱惑,为“号贩子”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于是你甚至头天晚上开始排队,前面都可能有了好多人。

第三,终结管理的混乱、虚设化。有一些“号贩子”通过抢位置、暴力插队等方式霸占位置,医院方面没有制止,放纵的态度也成了“号贩子”猖獗的一个助力。

第四、填补服务的缺失。医院越是出名,来看病的人也就越多。尤其是北京,许多外地人不辞辛苦,却因为对医院的工作流程不熟悉,医院对“如何挂号”没有指南和服务精神。外地病人挂不到号看不到病,只能为一个号“弯腰屈膝”。

第五,改变咱们长期对“号贩子”的淡漠心理。有个网络调查结果显示,73.4%的网友在看病时遇到过“号贩子”,但举报的只有14.8%,同时还有28%的网友为了看病会出高价买黄牛号。“不得不”变成了“主动不”,于是就有了“号贩子”的“社会应该感谢”的言论。

如此种种,“号贩子”钻洞觅缝,就穿越了重重关卡,堂而皇之、趾高气昂地站到了患者的面前。

长安君觉得,单靠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打击“号贩子”,一定是一个法律手段+其他辅助手段的结合体。如果不从医疗体制改革开始,一味强调严厉打击“号贩子”,即使划入了《刑法》小哥的势力范围,“号贩子”依旧会层出不穷,甚至可能会将面临的“高风险”转移给患者。到时,挂号费就不再只是300变为4500了。毕竟,现在就已经有了“最近查的严,挂号要加价”的言语。

让惩治“号贩子”的“小法”长出牙齿

最后,咱们再谈谈怎么用法律手段惩治“号贩子”。

长安君温馨提示:现有法律框架,早已对惩治“号贩子”做了制度安排。只是效果不彰,因此,与其费尽心思地想着怎么让“号贩子”被《刑法》管,不如想一想怎么让《治安管理处罚法》长出“牙齿”。

对于“号贩子”的行径,《刑法》小哥估计也很不齿。但他暂不介入是有原因哒——同样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如何处理“号贩子”作出了规定。

说得更直白一点,《刑法》就是一只全副武装的老虎,而“号贩子”就是一群蚊子,不仅咬也咬不到,抓也抓不着,还会落得满身疲惫,满脸伤痕。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那对症下药的“灭蚊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电网”留下的疼痛,与“号贩子”所获得的利润比起来,显得十分乏力。十数倍的利润,导致“号贩子”对处罚选择了无视。有媒体查证,20年前就有新闻报道“号贩子”的存在,二十年来愈演愈烈,如冬天的野草,虽然不断整治,但一把火过去,第二年又冒了出来。

所以,长安君觉得,执行力不足和惩罚威慑力度不够,才是大家呼吁《刑法》出面的真正原因。而非“号贩子”的社会危害性,真正到了必须要《刑法》介入的严重程度。但是,这些完全可以通过“武装”《治安管理处罚法》这类“小法”来解决。

怎么解决?长安君有三个设想,小伙伴们看看靠谱不?

第一,要给这个“小法”装上尖齿利爪。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措施进行修改,提高惩罚力度,尤其是充分利用罚金刑的作用,让“号贩子”面临的处罚远远超出所获得的利润,只有极其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抵抗“暴利”带来的诱惑。

第二,要给这个“小法”通上高压电线。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威严的法律不实施也只是“看起来很美”。要真正把扬起来的板子落下去,打实了,打痛了。否则,被发现、被追究的概率小,当然会让“号贩子”无所忌惮、骄纵妄为。介时,即便入了刑,没有处罚对象,《刑法》也只能落得干瞪眼、徒呼奈何的尴尬局面。

第三,要给这个“小法”配上火眼金睛。要配备足够的力量,提高发现“硕鼠”的能力,不能失察,更不能视而不见,麻木无为。还要善于循线挖掘,扩大处罚范围,要将“号贩子”背后的医院“蛀虫”一并处罚,铲断他们的输氧渠道,不给可喘气之机。

这三个设想,小伙伴们觉得怎么样?“号贩子”,且吃俺老孙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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