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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机关媒体齐发文章,评论华阴市政府消极应对诉讼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2016-02-18 10:2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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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渐成趋势的背景下,华阴市政府被告后不应诉不出庭、败诉后不闻不问一事迅速成为舆论热点。

2月18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两大中央政法机关媒体均针对此事发出评论文章。

《法制日报》刊文称,华阴市政府成为被告后既不应诉也不出庭,而且败诉后还不闻不问,完全是对法律的藐视。这是一种惯性思维——即当地政府可能养成了不理会“民告官”案件的坏习惯,也是一种官僚思想,而在笔者看来,还像一种“老大”作派。

文章还称,据悉,早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已有上百个政府机关设立了行政首长应诉机制,但笔者在网上却没有检索到华阴市政府有这样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制度来约束,当地政府就会很任性。

《检察日报》刊文认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目标,却因被告不应诉、不出庭而打了折扣。

文章称,正是为了改变“告官不见官”的不正常现象,去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在第3条对被告出庭作出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当”的表述意味着,对被告来说,出庭不仅是权利,也是职责和义务。

据华商报2月17日报道,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

2016年1月1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华阴市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阴市政府负担。但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

2月16日上午,该案审判长、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洪池告诉记者,该案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

华阴市政府办主任李建辉对此回应称,经查相关司法通知在2015年7月6日已经收悉,并责成法制办、国土局做好应诉工作,随后该案转交国土局。

“但遗憾的是,直到见报,才知道没有应诉也未出庭,这是相关单位工作衔接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导致政府工作被动,我们虚心接受媒体的监督和批评。”李建辉说。

2月17日下午,华阴市国土局局长卢耀民告诉记者,当日上午,该市国土局已经与渭南中院进行沟通并致歉,虽然事件因干部调动,工作交接不到位引起,但作为国土局负责人绝不回避管理责任,尊重法院做出的判决,国土局也服判。

以下是评论文章原文:

依法行政要拒绝“老大”思维

张海英/法制日报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陕西省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该案审判长、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洪池告诉记者,该案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两百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2月17日《华商报》)。

近年来我国“民告官”案件快速攀升,且地方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例越来越多,这是一种好现象,一方面说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则反映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懂得尊重司法、尊重原告。然而,仍有一些“民告官”案件告官不见官,某些地方政府在法律面前似乎仍然有“老大”思维。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这意味着,被诉行政机关与原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出庭。但华阴市政府成为被告后既不应诉也不出庭,而且败诉后还不闻不问,完全是对法律的藐视。

分析来看,这是一种惯性思维——即当地政府可能养成了不理会“民告官”案件的坏习惯,也是一种官僚思想,而在笔者看来,还像一种“老大”作派——既不把相关法律、司法机关放在眼里,也不把原告放在眼里,弦外之音似乎是“爱咋判咋判吧,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依法治国”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依法施政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老百姓状告政府,不仅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帮助政府改正缺点完善行政工作,促使政府回归依法施政的轨道。然而,某些地方政府的思维仍停留在过去,没有跟上依法治国前行的步伐。

华阴市政府真的不懂行政应诉这个常识吗?显然不是。早在1999年,陕西省合阳县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同处一省的华阴市政府不可能不知道。2004年和2008年国务院分别出台有关文件“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监督,特别要经得起司法监督,不能怕监督、怕当被告,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另外,去年中央深改领导小组还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上述这么多文件都在提醒地方政府要积极出庭应诉,而华阴市政府却依然我行我素,原因何在?在笔者看来,既是因为该地方政府眼里没有法律,也是因为制度尚不完善。据悉,早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已有上百个政府机关设立了行政首长应诉机制,但笔者在网上却没有检索到华阴市政府有这样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制度来约束,当地政府就会很任性。

另外,还与行政应诉的责任追究制度缺位或者不完善有关。如果华阴市政府没有设立行政首长应诉机制,恐怕也没有责任追究制度。而有的地方即使有行政首长应诉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也未必很完善。对此,去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希望各级政府尽快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把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作为督促地方政府积极应诉的“鞭子”。

面对“民告官” 政府应诉是义务

李曙明/检察日报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老太太状告陕西省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市中级法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该案审判长介绍,这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2月17日《华商报》)。

原告已胜诉,虽然被告对判决“依然不闻不问”,但强制执行等手段,可保障判决最终得到履行,行政诉讼法第1条行政诉讼目标中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定可实现。

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目标,却因被告不应诉、不出庭而打了折扣。判被告败诉,强制执行它,都是监督,但就行政诉讼而言,其理想状态是通过对政府的外部监督,实现其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换句话说,不仅需要法院告诉它错了、为什么错了,也需要它自己认识到为什么会犯错误、如何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错误。而被告不参与诉讼,让后一方面的目标无从实现。

由于华阴市政府未接受采访,其消极应对行政诉讼出于何种考虑,外界不得而知。但在国家法律和政策面前,任何理由恐怕都难以站住脚。前些年,政府消极应对行政诉讼的情况多一些。正是为了改变“告官不见官”的不正常现象,去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在第3条对被告出庭作出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当”的表述意味着,对被告来说,出庭不仅是权利,也是职责和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如今,在不少“民告官”案件中,都可见到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身影。在这样的大形势和法治语境下,华阴市政府对诉讼置之不理,显得格外扎眼。

政府职能众多、事无巨细,个别工作因为经验不足等原因出现纰漏,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在所难免。出了问题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解决。在一些诉讼中,政府败诉了,但其在诉讼中开诚布公、有错就改的态度,得到原告谅解和社会理解,政府形象反而加分。而不应诉、不出庭,对百姓诉求不闻不问,只能让百姓心寒。

这起案件是渭南中院近两年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不应诉、不出庭的案件,足见其个别。但它对法治的危害和对政府形象的损害,不应因其个别而被小视。也许相关人员和公众想知道消极应对诉讼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第66条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如果真出现这样的后果,不知涉案的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没有勇气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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