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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涉家暴案审理八年,无锡崇安法院表示举证认定难

马超/法制日报
2016-03-01 12:0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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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穿着染了红斑的婚纱,希望社会关注反对家庭暴力。 视觉中国 资料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反家暴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明确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并明确人身保护令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

据了解,早在2008年,我国就开始在一些基层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江苏省唯一一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的试点单位,全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就是从这里发出的。

试点8年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79件,而最终认定有家庭暴力情节的仅为16件,占比为20%。该院每年审结婚姻案件约200件左右,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比10%左右,最终认定有家暴情节的仅占婚姻案件总数的1%左右。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之所以最终认定率较低,是因为家暴手段多样化且极具隐蔽性,由此导致受害人举证难,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规则和标准。”崇安区法院主审家暴案件的法官、民一庭副庭长周溧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介绍说,该院试点以来,探索创立了涉及家暴案件的认定规则,并建立了全国首个反家暴专业委员会,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

16份人身保护令强力止暴,保护令诸多创新措施入法

作为国际公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被单独列为一章。

反家暴法不仅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危险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而且作出了具体时限、具体措施,还明确了具体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据了解,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早在2008年便由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发出。

2008年7月22日,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妻子陈某诉丈夫许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诉称,其与许某登记结婚后,许某因陈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后双方在亲朋劝解下复婚,并育一女。陈某产后仅半年,许某就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从偶尔的小打小骂发展到经常打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诉讼中,陈某提供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请求法院禁止许某施暴。

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举证难的特点,崇安区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许某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于2008年8月6日作出江苏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同时与公安机关接洽,提请其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裁定下达以后,许某再也没有打骂陈某。同年8月18日,双方最终调解离婚。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认,这份裁定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

“试点以来,我们共制作并发出16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在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同时不断摸索思考。”周溧说,2010年6月11日,该院发出了一份与之前发出的人身保护令不同的新人身保护令。

周溧说,这份人身保护令加大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范围和力度,除了禁止施暴方威胁、殴打受害方以外,还考虑到双方分居后,施暴方对受害方频繁短信骚扰、数次跟踪受害方至其租住地进行殴打、砸东西的综合情况,明确禁止施暴方骚扰、跟踪受害方。这一做法被明确写入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关于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的近亲属这一条规定,我们法院在2013年发出过这样的人身保护令。”周溧告诉记者,2013年7月31日,该院发出的一份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顾某殴打、威胁其妻子彭某及岳母,禁止顾某骚扰、跟踪彭某,与女儿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七年前出台家暴认定规则,首次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

自试点以来,崇安区法院共受理涉及家暴的案件79件,最终认定有家暴情节的有16件。这是不是意味着其余的63件不存在家暴情节呢?

“当然不是,其余的63件之所以没有认定,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证据不足主要是因为家暴的隐蔽性导致举证难。”周溧告诉记者。

据周溧介绍,隐蔽性主要表现在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男女双方或家庭成员之间,具体情节只有他们双方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受害方往往主观上不愿意对外说;客观上,即便受害方说了,别人也会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不愿意管。

“一方面不愿意说,一方面即使说了也没人愿意管,这就会导致证据的缺失。”周溧说,比如,受害方遭受家暴后,不报警即没有报警记录、不向妇联组织求助即没有妇联证明、不去医院看病即没有病历及伤情鉴定,再加上没有人证,所以导致法院很难认定。

鉴于此,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后,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便出台了《关于婚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认定规则(试行)》,明确了涉及家暴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五种情形。

为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该认定准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其中包括:同居的未成年子女证言。

2009年8月,原告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为证明金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三位证人到庭作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双方4岁的女儿小羽。小羽看见金某时面露怯色,不敢说话,当承办法官问其原委时,其称爸爸经常打她和妈妈,她不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

崇安区法院综合案情,认为小羽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家庭状况。而王某提供的病历、照片、金某书写的保证书、证人证言与法院调取的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某对王某多次进行殴打,从而认定金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据悉,大胆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综合案情作出家庭暴力认定,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家暴的隐蔽性在于发生时除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外,一般无外人在场,而子女作为父母家暴的唯一证人,其证词往往直接关系到家暴的认定与否。这次突破常规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认定家暴,为探索家暴的认定规则作出了有益尝试。

建立全国首个反家暴专委会,增强家暴认定权威性科学性

鉴于家暴发生原因的复杂性、表现形态的多样性、涉及知识的专业性,为了增强家暴认定的权威性、科学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家暴受害方的利益,2010年下半年起,崇安区法院便着手与无锡市妇联、苏州大学、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无锡市心港心理咨询公司等多家单位联系,着手建立“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对家暴案件的审理和认定提供专家意见。

2012年3月,全国首个由法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精神卫生鉴定专家、法医等相关领域的23位专家、学者组成的“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该委员会成员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参与家暴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观摩庭审、与双方当事人及子女、亲友的沟通、协同调解,出具专家意见和评估报告,其评定结论可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

2012年6月13日,崇安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4日生儿子小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2011年9月始,由于刘某怀疑蒋某在外面有第三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刘某于2012年6月13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蒋某离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蒋某可能对刘某实施了家暴行为,于是分别约刘某与蒋某到法院制作了谈话笔录,详细地了解了蒋某对刘某实施家暴的过程。

2012年9月21日,崇安区法院邀请该区妇联副主席焦元弘、广益佳苑社区妇联主席陆艳、心理咨询师苏怡溪等专家委员联合对该起涉暴案件进行调解。

反家庭暴力合议庭成员、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从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出发,从家庭、子女、夫妻双方的义务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劝解,并由心理咨询师苏怡溪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画画、谈心、交流等方式,打开双方的心结,使原本脾气暴躁的蒋某意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刘某支付了8000元补偿款,调解离婚。

据周溧介绍,自“反家庭暴力专家委员会”成立至今,该院已在10起家暴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机制,由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书5份,其中认定家暴1件,协助调解5件,促成和平分手4件,无一矛盾激化情形出现。

家暴认定及举证责任仍需斟酌,及时出台配套细则增强操作性

反家暴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工作迈向了法治化、专业化的新高度。但是,记者注意到,反家暴法虽然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却没有提及。

周溧介绍说,反家暴法除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列为家庭暴力外,还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也纳入其中。

“尽管我们法院出台了认定规则,但也只是对审理涉及家暴案件中的部分疑惑统一了标准,还不够成熟全面。”周溧说,在涉及家暴的婚姻案件中,家暴情节的认定与后续案件的审理息息相关,比如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等。

“身体上遭受暴力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能被准确地认定为构成家暴?是打了一次就算,还是打十次八次才算?需不需要构成伤残等级?目前,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周溧说,身体遭受暴力再不济可有病历等证明,但精神遭受暴力怎么界定呢?辱骂、恐吓多少次才算家庭暴力?不辱骂也不恐吓的冷暴力算不算?

周溧介绍说,试点期间,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第四十条规定,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周溧的疑惑在于,在实践中,仅凭原告方提供的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及指认,是否就能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倘若被告否认,但无法提供反证,是否就能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周溧表示,随着社会发展,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逐步显现。不能否认,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案例中,受害方“有苦不能言、言者无人信”。但是,倘若原告为了在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恶意诉讼、上演自伤一出,陷被告于不利局面,而被告恰无反证,是否就能直接认定被告对原告采取了家庭暴力?就此疑惑,举证责任的转移前提似乎需要进一步斟酌。

据记者了解,针对反家暴法施行后的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及时出台配套细则,以拓展和深化反家暴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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