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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大量教科书出版单位拒绝或拖延支付稿费

澎湃新闻记者 卢梦君
2016-03-07 16: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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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张抗抗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整顿治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提案》。

张抗抗在提案中指出,《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两年多以来,除一两家出版社外,全国有教科书出版资质的近百家出版单位都采取拖延、回避的态度,根本不执行该《办法》,不主动依法向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录和样书,更不支付稿酬。

她还提出,一些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随意修改入选作品、不署名、乱署名、张冠李戴、擅自修改作品内容等现象也十分严重,还涉及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对此,张抗抗提出建议,加强对教科书出版单位不付酬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管。

拒绝或拖延支付稿费大量存在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其中就包括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明确,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办法》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按照《办法》,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张抗抗说,据她了解,很少有作者能得到法律规定的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稿酬。

“绝大多数出版社仍以支付稿酬会增加经济负担、这项工作未得到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代表著作权人转付稿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太少等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稿费,有的出版社甚至拒绝支付稿酬没有任何借口,使得有关法律规定完全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作者作品被教科书选用成了一项‘光秃秃’的荣誉。”她在提案中写道。

张抗抗援引业内人士估算数据称,每年教材的市场份额占全国图书市场60-70%,保守估计产值在300亿元以上。根据出版产业的运营规律,稿酬应该至少占到一本书成本的1%以上,按照这个比例,出版单位每年支付给作者的稿酬总数超过亿元才是合乎规律的。

她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例,每年文著协为文字作者收取的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还不到200万元。据文著协初步调查,各出版社自行向作品入选教科书的作者主动支付的稿酬数额,按照最乐观估计也不会超过百万元。两项合并还不到教科书全年产值的千分之一。

作者维权难,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张抗抗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作者个人维权比较少见,因为教材使用的篇幅不大,对个人来讲稿酬可能不多,与之相较,维权成本则高得多。

此外,因为《办法》实施前,国内没有明确的稿酬支付标准,《办法》实施后稿酬的补算因为计算标准难以统一,也会在沟通中陷入僵局。

张抗抗在提案中写道,“按照目前公布的办法,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不向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稿酬,不向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样书,除了诉讼外,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对出版单位没有任何约束和制裁措施。”

她同时也向澎湃新闻指出,目前文著协在替会员讨要稿酬时,只能与出版社沟通和协调,而很少采用诉讼的方式,“教科书是先使用后付费,出版单位会解释说‘我没说不付’”,要进行诉讼就很难。

她还谈到,大量的、单纯的诉讼将恶化作者群体与出版社的关系,还可能增加法院的诉累。

张抗抗在提案中建议,加强对教科书出版单位不付酬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管:建议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从源头上进行监控,利用春秋开学季节,对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和教科书选用作品付酬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敦促出版社就不付酬和其他侵害著作权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补交稿酬。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和教科书选用作品付酬情况纳入出版社年检的内容。对于没有依法履行付酬义务的出版单位给予警告、暂缓年检、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张抗抗还建议,推动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加快与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和配合,转付稿酬。由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教科书使用作品公示备案平台”,并及时支付使用作品的稿酬,认真履行出版单位的法定付酬义务,保障广大作者的知情权和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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