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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严厉惩罚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实习生 李博涛
2016-03-09 20:0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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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尚没有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低,呈现散、乱、偏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为此,他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

左世忠指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个人信息的整理、收集和传输变得越来越容易。一些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在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更出突出的是,公民的个人社会身份信息成为随意买卖的“商品”。

左世忠认为,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较为直接的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规主要有,《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此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法中也有一些较为笼统的规定。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左世忠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和财产等信息外,还包括指纹信息、交通信息等内容。

二、明确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包括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三、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

四、责任主体涉及众多行业和部门,要避免职权交叉或权责不清、相互争权或推诿的情况,还要避免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重复使用造导致浪费或效率低下。最好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服务管理平台。

五、要借鉴网络信息技术选进和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完善的国家(地区)的立法治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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