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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取消土地增值税

2016-03-10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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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税制体系内,土地增值税不占有重要地位。2015年,这一税种的收入为3832亿元,仅占税收总收入的3.07%。取消土地增值税不会影响财政的正常运行。

土地增值税从来没有真正实现其预定目标。这一税种的确立和1992年之后房地产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不无关系。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1994年之后,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气氛并没有随着该税种的出台而消失,交易秩序也没有因此就得到规范,有效的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显然难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有意义的一点可能在于,土地增值税构成了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在财政收入潜在增长率下降的时期,可以为地方财政收入多做贡献。地方税收入问题,宜通过完善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体系来加以解决。从现实出发,增值税和消费税共享方案的设计中,需尽可能考虑地方财政正常运行的需要。

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并非今日才有。这一税种从诞生之初就充满争议,甚至连其出台都有点蹊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生效,但与此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至1995年1月27日才由财政部发布。土地增值税一开始就经历了一年无实施细则而无法正常征管的阶段。即使是实施细则公布之后,地方也不是马上着手严征。按理,作为地方税的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本应更积极征收才对。

地方收入也要取之有道,综合考虑多种治理目标的实现。土地增值税所设计的调节力度不可谓不大。除符合条件免征外,实行30%、40%、50%和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应的必然是沉重的名义税负。落实必影响投资,必影响消费,必影响房地产市场繁荣。

预征和清算是土地增值税落实征管不得已的选择。不符合条件迟迟不能清算,各地不同的预征率,令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弹性偏大,不利于公平征管。房地产去库存条件下,如加大清算力度,结果可能是去库存更加困难。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时,购房者可能要承担绝大部分税负,于住房民生改善不利,对购房自住者尤其不利。购买商品房自住者所拥有的住房,所承担的税费基金以及其他负担实属不轻;购买商品房自住的人群,已是当今社会广义税负(包括各种收费基金等)的承受群体,土地增值税会不会成为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世界上现在只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选择土地增值税,中国没有必要效仿。认识市场,尊重市场,让市场和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自准确定位,才能让住房的公共政策目标得到更好的实现。土地增值税无益于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理应取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为取消土地增值税提供了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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