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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减税的保障

2016-03-11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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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不会无限度。可行的减税措施必须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充分的财力。理性的减税只能在一定空间内进行。在税收制度与政策统一的背景下,减税空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

各地经济发展所处阶段不同,经济结构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涉及不同税种、不同方式的减税措施对不同地区税收收入的影响就不同。这样,同一减税措施在不同地区会形成不同的减税力度,地方财力受影响的程度就会出现差异。减税可能带来不同地方财力分布格局的变化。有些地区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所需财力,就可能受到影响。

减税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的下降,相应地,标准收入随之下降;相应地,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就会随之扩大。而且,不同的收入下降幅度,需要不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匹配。如果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足以弥补减税造成的缺口,那么财政体制无需调整。即使缺口仍然在,某些类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还是可能通过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来解决。财政体制的弹性,可以对变化的财力格局做出适当的回应。

只有在财力格局变化较大,既有的财政体制无法自我调节的时候,财政体制才需要做进一步的改革。

过去所说的财力,主要是指一般公共预算中的财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要求统筹政府可支配财力。这样,不仅是一般公共预算中的资金要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资金也需要统筹使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于基金性质不同,且本身就面临收不抵支的问题,基本上很难腾出资金以供统筹。可统筹的资金构成了一级政府的综合可支配财力,能够综合用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当上述三种预算中的资金统筹仍不足以解决地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资金保障问题时,财政体制改革就必须进一步加快。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在政府综合可支配财力统筹的基础之上划分中央和地方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由此所形成的财政体制,就不同于既往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应该是分税、分租与分利相结合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这样体制之内,政府资产可根据需要变现,以补充可支配财力的不足。这样的体制,仍然维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特点和优点。中央和地方之间责权利的划分,不能让中央替代地方决策,也不能让地方自我膨胀,而应在统一性与灵活性上求得均衡。

减税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一部分。减税不仅要考虑支出问题,而且不能忽视收入侧改革的难题。减税应该是理性的,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免费午餐心理式的减税,只会带来债务危机甚至财政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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