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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安厅副厅长:法官自由裁量权致部分毒品犯罪量刑过轻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王婷
2016-03-14 09:4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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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雄 资料图

“查获毒品的数量已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这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大,导致部分毒品犯罪案件量刑轻,不利打击毒品犯罪。”3月13日下午,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李庆雄建议,最高法细化量刑标准,出台案例指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李庆雄说,广东省公安机关近年来不断加强打击的力度,这两年破案数、逮捕数、打掉涉案团伙数等成果,一直保持同期全国第一。虽然毒品犯罪已向可控的方向发展,但未能充分地转化成打击的效能,其中一个原因是部分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决,比预想的量刑要轻,未充分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打击震慑作用。

李庆雄指出,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信息,全国毒品案件的重刑率,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例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为22.08%和22.66%,而广东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则分别为18.02%和18.59%,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李庆雄说,根据近年最高法有关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查获毒品的数量已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这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大。

“广东省禁毒系统的信息显示,部分已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存在量刑偏轻的现象,小部分案件甚至出现在法定情形以下量刑的现象。”李庆雄说,还有的案件判决中,法官大量应用初次犯罪、认错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等酌定量刑的情节,对犯罪分子处以较轻的刑罚。

李庆雄还指出,毒品犯罪案件相比故意杀人等侵犯人身权益的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除了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大量的案件在基层法院一审判决后虽量刑确实较轻,因没有受害人,如果基层检察机关不抗诉,这类可能存在问题的判决就没法进入二审程序,却成为了有效的判决。

李庆雄认为,毒品犯罪量刑过轻无形中削弱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震慑作用。因此,他建议建立毒品案件判决快速通报机制、抗诉的监督督促机制。

在这种机制中,当一审法院对毒品案件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判决作出后的两天内将判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若公安机关认为判决不当,量刑过轻,可向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建议;若检察院予以拒绝,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要求检察院对不予抗诉进行说明。

李庆雄还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就毒品犯罪案件存在争议的证据认定标准开展专题调研,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明确的证据标准,防止因证据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出现争议案件。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他建议最高法应制定毒品犯罪罪名认定的指导意见,细化量刑标准,出台案例指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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