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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15|江苏一苏果超市卖无证食品,被判十倍赔偿

澎湃新闻记者 刘楚
2016-03-15 08: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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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4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向媒体发布了2015年全省消协组织支持的十大诉讼典型案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苏果超市、泰州第一百货商店等知名企业也登上了“曝光台”。

其中,苏果超市因涉嫌销售无证食品,被消费者告到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苏果超市向这名消费者退换购货款3088元,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

据介绍,2014年6月10日,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消费者俞先生在苏果超市(姜堰)泓润花园购物广场购买了1瓶永康园深海多烯鱼油软胶囊、1瓶永康缘蔓越莓维生素C+E咀嚼片。

随后,俞先生发现,其购买的产品生产厂家——烟台众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此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对此,俞先生向当地消协投诉。

泰州市姜堰区消协通过向烟台开发区质监局发函,顺利取得了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结果发现该公司目前仅限于生产糖果制品(包括凝胶软糖和压片糖果)。

换言之,俞先生购买的3088元的永康园深海多烯鱼油软胶囊和永康缘蔓越莓维生素C+E咀嚼片,均超过了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当俞先生以此向苏果超市索要赔偿时,苏果超市却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姜堰区消协指定律师团多位律师支持、协助俞先生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2月16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苏果超市(姜堰)有限公司退还俞先生购买货款3088元,并按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30880元。

苏果超市随后向泰州市中院上诉。2015年7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江苏省消协人士分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因此,作为俞先生所购买商品的经营者,苏果超市(姜堰)有限公司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专注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的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提醒消费者,对于含有“多烯”、“深海鱼油”胶囊的保健品,生产厂商必须要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即在外包装上会有明显的“蓝帽子”标识,否则,很有可能是“李鬼”,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甄别。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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