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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介入弃风电,风能专委会启动对滇甘新三省份集体维权

澎湃新闻记者 刁凡超
2016-04-03 17:52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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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平山湖第一个投入运营的风电项目国电龙源风电场。 东方IC 资料

地方政府弃风限电愈演愈烈,甚至要求风电企业用收益补偿火电企业,这激怒了风电企业。

3月31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风能专委会)召开研讨会,启动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第一例集体法律维权行动。

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在研讨会上说,虽然我国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早就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度,但现实中这项规定一直未能真正落地。

他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严重侵害了风电企业的利益,干扰了我国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悖于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

对于云南、甘肃和新疆等弃风现象严重的省份,风能专委会表示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一系列维权行动。

截至目前,他们已经完成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举报,并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行政干预“弃风救火”

过去的2015年,在电力需求下降的形势下,中国的风电企业经历了弃风最为严重的一年。

国家能源局的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平均弃风率达15%,多个省份弃风率接近三成。弃风现象最严重的甘肃省甚至高达39%,创史上新高。

弃风是指在风电机组设备状态正常、风况也很好的情况下,由于电网消纳等问题,风电场被迫暂停一些机组发电的现象。

风能专委会统计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开始,全国平均弃风率长期高于10%。2015年,这一数据攀升至15%。特别是入冬后,甘肃、宁夏、黑龙江等省份的一些风电项目的弃风率更是高达60%以上。

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规定,令弃风问题更为严重。新疆要求不参与直供电的新能源场站停发,云南则要求风电拿出60%的收益补偿火电。

“火电企业的体量比较大,因此,地方政府首先要面对的是火电企业效益下滑的问题。火电企业同时还牵扯到相关行业的税收、就业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向澎湃新闻表示。

但弃风同样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

秦海岩介绍说,2010年至2015年,弃风电量累计达到997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30亿元。仅2015年的弃风电量就达到339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80亿元。

此外,救火电而压制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行业,在国家发改委气候战略中心主任李俊峰看来,也威胁到我国政府在国际上做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承诺和能源结构调整目标的实现。

“地方政府违法且不讲诚信”

秦海岩认为,“新能源企业本来依法拥有优先全额发电上网的权力,但是现在既不优先,又不全额,还强迫企业去买发电权,导致企业亏损运营,首先是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其次是地方政府不讲诚信,这样下去,谁还敢再做投资?”

对于云南、甘肃和新疆等弃风现象严重的省份,风能专委会表示将运用法律武器采取维权行动。

风能专委会负责此次维权的律师表示,希望据此唤醒法制精神,推动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真正将《可再生能源法》所确立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原则以及基于此出台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文件落到实处,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为核心构建面向未来的电力系统。

事实上,弃风现象已经在国家层面引起重视。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被业界认为是第一个细化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原则的办法。秦海岩在研讨会上对《办法》的出台表示了肯定,他认为,《办法》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通过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发电量,超出保障性范围的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该《办法》中的保障电量如何确定非常关键,如果按照企业年利率8%计算,企业不会亏本,才可能进一步投资收益。”

“应首先追究电网企业弃风限电违法责任”

2016年是《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的第十年,这部法律于2005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间在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尽管这部法律和相关配套文件中均有可再生能源电优先上网的规定,但实际落地情况并不理想。

李俊峰是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参与者之一。他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说,这部法律在实施初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的支持,“各部门都出台了详细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的实施,包括复杂的分摊制度、价格制度等。”

该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以夏季制冷负荷陡增、电网公司“迎峰度夏”为例,电网公司每年要制定一个企业错峰用电的计划安排,要求企业有序用电,并以地方政府的名义下达到所有企业,以实现有序用电、错峰用电,解决调峰能力不足问题。

李俊峰认为这些做法缺乏落实细节——政府各部门都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唯独电网企业没有依据法律制定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施细节,也没有监管部门对电网未制定相应办法的做法进行纠正。

“价格司没有制定价格政策肯定有人急,财政部补贴不到位天天有人骂,但电网企业很多违法的事情没有人去管它,弃风弃得这么严重,没有一家风电企业起诉电网。电网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也没有部门去纠正。” 李俊峰认为,谈及弃风限电违法时,应首先追究电网企业的违法责任

解决弃风限电问题,李俊峰建议电网企业需要得到授权来制定细则,与各方面协调,解决好电网扩容、调度权限以及就地消纳和跨区消纳等问题。“比如:内蒙古的风电调入京津冀,要调减北京、河北和天津的煤电负荷,电网有没有授权?华东可以消纳蒙东以及东北的富裕电量,有没有输送通道?这就是调度细则要解决的问题。不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就失去了一次调整与各部门关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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