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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住宿期间房客遭遇人身伤害,酒店要负责任吗?

澎湃新闻记者 周超
2016-04-06 16: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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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友@弯弯_2016的一段经历引发网络热议:4月3日晚,她在北京一家和颐酒店电梯出口,遭到陌生男子强行拖拽,被掐脸颊和脖子,她称自己差点被拖去强奸。后来,该陌生男子看陆续有人走出来围观,就从楼梯消防通道跑了。在此期间,曾有酒店工作人员上前劝阻但未奏效。

问题来了,如果入住酒店期间遭遇人身伤害,酒店要不要负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入住之后,顾客和酒店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对顾客的安全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对于顾客受到的人身伤害,如果酒店存在过错,则负有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查阅媒体报道发现,此前有多起在酒店受到人身伤害后索赔成功的案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8年5月11日晚上,17岁的小香与一名男子入住广东番禺某酒店,次日中午,小香被发现死在酒店四楼8405房间。经法医鉴定,小香是索状物勒颈致机械窒息死亡。小香死后,其母在无法找到凶手的情况下,向酒店提出索赔。她认为,酒店违反了旅馆业的规定,入住时没有登记。由于没有登记,致使公安机关至今都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导致无法向犯罪嫌疑人索赔。同时,酒店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判决,上述酒店应对小香的死亡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小香母亲经济损失53296.88元。

新疆亚心网报道称,2015年1月,冯明(化名)出差入住新疆阿克苏市一家酒店,在卫生间准备洗漱时,因为地滑不慎摔倒趴在地上,送医后被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得出“损伤构成10级伤残”的结论。

因在酒店摔伤,冯明认为酒店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酒店以“住宿登记情况未能反映客人在我酒店入住,且我酒店所有卫生间墙面贴有’小心地滑’的温馨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冯明将酒店起诉到法院,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庭审查明,冯明入住的酒店卫生间确实未铺设防滑地砖,房间内的拖鞋系一次性非防滑拖鞋,且有人证和物证证明冯明出事当天入住酒店,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冯明作为成年人,在住宿期间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冯明应当承担20%的责任,酒店承担80%的责任,判令酒店赔偿冯明经济损失54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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