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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28年一贫如洗,湖南七旬老人被判超最长诉讼时效败诉

澎湃新闻记者 宋蒋萱
2016-04-15 09:0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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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老人陈伯宇再次来到了郴州资兴市信访局,对他来说,这是一段再熟悉不过的路程。

陈伯宇说,为了拿回资兴市原坪石乡政府1988年拖欠的工程款,这些年他不停地在双峰、郴州、资兴之间反复奔波,找领导、找政府、找法院。

从老家娄底市双峰县高泥村到郴州市300公里,再从郴州市到资兴市45公里,资兴市到兴宁镇还要30公里。来回近800公里20个小时的路程,74岁的陈伯宇已经走了28年。而2014年兴宁镇政府与陈伯宇协商时认为,证据不充足。

这28年,陈伯宇见证了涉事乡镇的撤并、见证了乡镇领导换了一个又一个、见证了300公里路程由马路变高速、见证了自己的老去。

然而,28年的讨债之路最终换来的是一纸败诉——法院认为,陈伯宇的起诉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陈伯宇不理解:“难道拖过了时效,政府欠我的工程款就可以不给了吗?”

陈伯宇目前并无收入来源,家境一贫如洗。

工程停修欠款未结,乡领导换了一个又一个

1988年陈伯宇46岁,那年11月他承包了资兴市原坪石乡税里二级电站一期建设工程,签订了《关于税里二级电站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协定》。

1989年9月15日,836米长的引水渠工程验收,原坪石乡税里二级电站指挥部出具了《坪石乡税里二级电站第一期工程投验收项目明细单》。

这份已经泛黄的明细单显示,工程款总额为141230元整。陈伯宇承认在施工期间,他预支生活费20000元,还有121230元没有领。

但随后,电站工程停工了,原因是资金短缺。当时的坪石乡乡长兼电站指挥部指挥长的熊玉忠曾于2005年手书一份证明,“由于乡政府拿不出资金,所以工程停工了。”

工程停工,资金短缺,是陈伯宇噩梦的开始。

因为乡里没有钱,付不了工程款,陈伯宇手下的民工要钱,闹到陈伯宇家。陈伯宇说,当时他四处借钱,不惜高息借贷,加上以前的积蓄,把欠民工的钱发了。

从小有名气的包工头变成身负数万元债务的穷光蛋,陈伯宇的小康生活变成泡影,开始了漫长的讨薪之路。

当时担任税里二级电站站长的樊漠如负责电站工程的施工管理,作为最了解当年工程情况的当事人之一,多年来一直陪着陈伯宇到处奔波,找领导,去法院,到信访局:“都记不清多少次了,光我陪他的就二三十次,领导就是说没钱,还说开工的时候再叫他(陈伯宇)。”

这二十几年间,陈伯宇几乎找遍了坪石乡的历任乡长、党委书记。

曾担任坪石乡乡长兼电站指挥部指挥长的熊玉忠、坪石乡党委书记的王甫、蒋振平及坪石乡办公室秘书的曹绍斌等人均给他出具了手写证明,以证明电站工程的存在,和工程款未付的事实。

李铁石于1992年至1994年间曾担任原坪石乡党委书记,他在一份证词中证明陈伯宇曾找他多次:“关于税里电站的问题,我在坪石上任期间,工程已完全停工。乡里计划上马,但由于没有资金,未落实。已实施工程包头陈伯宇找过我几回,我也曾回答,没有钱,等有钱再说。”

曾任税里二级电站副指挥长的李跃南对澎湃新闻说:“当时乡里没钱发不出工程款,他自己也领了一些生活费,但是欠款具体的数字,我也不清楚了,好像是十几万吧。”

如今,这些作证的乡镇领导大多已经退休,个别人甚至已离开人世。

陈伯宇当年签的工程协议和验收单等文件。

被错过的立案,没有结果的上访

陈伯宇也曾试图通过司法途径为来追讨这笔欠款。在他手里,还留存着两份24年前人民法院的信访函。

1992年11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信访回执,让当时陈伯宇的代理人李金球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实请审查指定资兴或你院立案。”

1992年11月中旬,郴州中院转资兴市人民法院告申庭:“陈伯宇来我院反映并递交起诉状。现将起诉状转来你庭,请你庭依照民诉法的规定依法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则应立案受理,如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陈伯宇说,当时的资兴市法院民事庭一名陈姓庭长直接主持了调解:“他跟我说:‘乡政府领导都调走了,县里的领导来这里也不负责,你们来找法院立案也没什么用,你如果愿意两三万块钱进行调解,我可以做点工作。你看行不行。’”

对于当年调解的具体情况,因陈姓庭长已调离资兴法院,记者多方联系,并没有找到该陈姓庭长求证。但结果是,资兴市法院并没有立案,一次通过诉讼维权的机会被错过。

陈伯宇如今的代理律师曹远泽说:“不立案而直接组织调解,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法院不立案,陈伯宇继续去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年代太久了,我也记不得多少次了,有时候去还没人,我只得蹲点。”陈伯宇说,他每个地方都不曾放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劳动保障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信访局、资兴市信访局、资兴市人民法院、坪石乡政府及合并后的兴宁镇政府,这么多年下来,他熟悉了每条路线,还掌握了规律:“(资兴市)信访局每周五都有重要领导值班,我都是周五一大早就去排队(信访)。”

樊漠如回想起陪陈伯宇讨债无果的那些年,有些激动:“1990年代,换了好多个书记,最后电站还被卖掉了,卖掉(电站)按理说有钱了,也没发给陈师傅(陈伯宇)。”

樊漠如所说的事情发生在2002年,原坪石乡政府将二级电站的水资源开发权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委托给了他人,进行重建开发。

2007年左右,陈伯宇拜托其朋友李忠彪找个律师,想提起诉讼。

李忠彪对澎湃新闻说:“我陪他去过几次法院,已经蛮多年了,大概是2007还是2006年,我给他找了个姓刘的律师,本来想立案的,可是陈伯宇连起诉的钱都没有啊,他没有一分钱。”

陈伯宇称,他好几次去资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立案,但都没有用:“他们说我起诉状不合格,让我请律师,还得交诉讼费,我根本没钱啊。”

澎湃新闻找到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工作了30年的工作人员,他说并没有听过陈伯宇,也没有见过他。

再之后,讨债变得越来越困难。樊漠如回忆:“2012年,原坪石乡合并到兴宁镇之前,坪石乡乡党委书记叫做龙秀武(后因经济犯罪被判刑),他打发陈伯宇600块钱,让他以后再也别来找坪石乡的麻烦。”

陈伯宇老了,他觉得很绝望:“再讨不到钱我就只能放弃,我走不动了。”

陈伯宇多年讨债花费也不小,这是部分车票。

欠款数额有争议,讨债动机受质疑

2012年,资兴市原坪石乡、原何家山乡、原兴宁镇整建制合并,设立兴宁镇。此后,兴宁镇政府出面与陈伯宇进行了协商。

2013年,陈伯宇找到兴宁镇政府,副镇长吴强辉接待了他。吴强辉对澎湃新闻说:“他原来去坪石乡找,门都进不了,别人根本都不理睬他。人家就说给他几百块钱路费,让他回家,包括龙秀武和他之前的领导都是这样。”

因为年代太过久远,相关材料无处可查,兴宁镇政府对于陈伯宇所说的12万余元欠款及当年的工程完工质量,始终保持怀疑态度。

“原坪石乡政府领导都换过七八任了,我们翻以前的档案,没有找到相关工程的记载,原坪石乡政府账面上也没有完整记录。”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还表示,当时陈伯宇的工程队挂靠在原坪石乡企业办,陈伯宇是否在企业办拿过钱,企业办是否有账目,也因为后来企业办的撤销而变得无迹可查。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还猜测,之所以之前原坪石乡政府不给工程款,可能是因为陈伯宇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因为之后河道涨水,就把引水渠冲垮了。这可能也是之前坪石乡政府不给他钱的原因。”

2014年兴宁镇政府尝试与陈伯宇进行协商,争议的焦点在欠款的具体金额。镇政府要求陈伯宇提供欠款数额的证据,吴强辉说:“我们也说了,只要他证据充足,就愿意解决他的问题。”

但除了几份含糊的前坪石乡老领导证词和总工程款为141230元的验收单之外,陈伯宇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坪石乡政府仍拖欠其12万余元的工程款。

陈伯宇的代理律师曹远泽对兴宁镇的做法和各种猜测表示不满:“镇政府不能猜测这个‘可能’、那个‘可能’。他们没给钱,陈伯宇拿什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拿钱呢?这是消极事实,按照法律来讲,作为积极事实的一方,也就是给钱的一方,才应该拿出自己给钱的证据,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说曾多次查找账目,2015年初,从原坪石乡的账目中翻出了部分账目,显示陈伯宇曾经领走69400元的工程款。他说:“这只是个别的账目,其他的账目我们暂时没有发现。”

这份证据因为不是原件,并没有陈伯宇签名,法院在后来的审理过程中并未采信。但陈伯宇说,除了2万生活费,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到过。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又质疑当时电站站长樊漠如、指挥部副指挥长李跃南作证的动机不纯:“如果是电站的甲乙双方勾结在一起蒙骗政府,那我们不会答应。”

2014年12月10日,兴宁镇人民政府书面答复了陈伯宇:“如果你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我与该债务存在关联及具体的债务金额,那么请你依法依规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终于立案了,5万块钱要不要

一直到2015年2月3日,陈伯宇漫长的讨工程款案,终于在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了。

在开庭之前,法院主持了调解。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承认,一审前镇政府愿意出3万元进行调解,陈伯宇没同意。

调解失败,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陈伯宇败诉。陈伯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也主持了调解。

兴宁镇副镇长吴强辉说:“二审下达判决书之前,法院主持调解,说镇政府出5万块吧,3万块太少了。我们也愿意,但陈伯宇没有接受。陈伯宇还是要30万,本金加利息(剩余工程款121230元及利息184224元)。”

调解不成,2015年10月,郴州中院二审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陈伯宇的上诉。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陈伯宇已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资兴市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漫向澎湃新闻表示:“一旦被告以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我们审查之后确认,陈伯宇确实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陈伯宇代理律师曹远泽并不这么认为,他说:“陈伯宇曾在1992年10月12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而法院拒绝受理。即便有湖南省高院、郴州市中院的批示,结果还是一样。此后的几年,申请人几乎每年都前往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但是法院依然如故。法院既不予受理,也不给书面答复,这已经不是陈伯宇的个人意志能左右得了的,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客观障碍。”

曹远泽认为,陈伯宇讨薪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后半段:“……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15年12月2日,陈伯宇就本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还未启动再审程序。

兴宁镇政府表示,如果法院裁决兴宁镇政府欠其工程款事实清楚,兴宁镇政府毫无疑问会承担责任。

而对于已年满74岁的陈伯宇来说,28年已经付出太多,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难以为继,孙女的学费都得靠好心人资助。

他说,自己已经等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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