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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连发5大文件,“私募大浪淘沙已经开始”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刘歆宇
2016-04-19 21: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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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很忙。

就私募基金管理而言,截至目前,基金业协会今年已经发布了5大文件,包括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募集资金和合同签署等,下面快速浏览一下:

2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发布实施,掀起私募机构整改浪潮。

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炉。

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并在当日实施。

4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发布,并将自7月15日起施行。

4月18日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发布,同样从7月15日起施行。

而接下来还有多个私募文件将陆续出台,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外包业务管理办法》《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

私募们怎么看

最新鲜出炉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是中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将私募基金分为三类,分别为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依次对应不同的合同内容要求。

德晟资本产品发行部总经理车潇潇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合同指引正式发布之前,基金业协会已经公布过暂定办法。

“最开始做的时候,是没有任何指引的,我们自己用律师草拟的版本。现在这个规定出台,其实也不是说一定要每家的合同都完全一模一样,还是可以用自己的合同,但是一定要包含新规里面提到的那些要素。”

车潇潇坦言,过去私募行业的合同制定较为含糊,不乏漏洞。她说,“合同是基金管理人自己写的,取决于自己的道德水平,就看他们是怎么描述,投资者其实没有那么专业,不太会一条一条地翻,很容易不注意就过去了。”

深圳一家中型私募机构的业务负责人也向澎湃新闻记者证实,2015年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就已经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那时发的文件就有这些指引条款,这次正式发布,作出了一些细节上的修改,但大体跟征求意见稿一致,所以对我们的工作也没有什么影响。”

分拆销售寿终正寝

说起频频在政策上出击的基金业协会,上海朝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律师徐培龙认为,种种文件的中心思想就是两个字——规范,而私募圈的最大问题,主要出在募集端。

徐培龙说,“之前机构出现的问题主要是资金募集对象和渠道问题,一个是合格投资者的问题,一个是募集方式的问题。”

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私募产品在募集时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将产品分拆销售。但募集新规明确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也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徐培龙称,募集管理办法中禁止的行为大多就是当下机构募集的主要方式,目前对外募集时分拆现象确实很普遍。

上述深圳私募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通常会做分拆销售的,是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通过钻漏洞的方式在行业生存。“凡是做大的私募机构都不会做这种事的,这种情况一旦发现,这家公司基本上是做不下去了”

而据车潇潇介绍,大多数的私募机构,本身并不会主动去做分拆销售。不过,行业内普遍的做法是私募机构做好产品之后,交给财富管理公司或互联网平台,再面向投资者销售,而互联网平台当中,很多都存在分拆销售的行为。

“现在分拆销售被叫停,大部分互联网平台停掉了,不敢去做了,因为以前并没有明确地说不能做拆分,所以相当于有了空子可以钻。”车潇潇继续说,对于私募机构来说,这项规定确实会有影响,因为互联网平台销售受阻,向私募机构拿产品的积极性也就相应减退,对私募业务的开拓会有一定负面影响,正因为如此,业内有一些私募机构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建立自己的销售团队。

回访制度增加成本

除了明确禁止拆分、转让,募集新规还包括了多项募集过程中的环节(见图)。

中投在线研究员吕晴点评称,规定包括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投资人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等等,都是需要重点注意的。

其中,为私募基金募集设置“冷静期”,成为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吕晴告诉记者,对于一些规模大的公司,这个回访的成本很高,但也能有效针对私募发行中的一些乱象行为。

澎湃记者注意到,新规对私募机构运营成本的增加,业界的反馈意见并不统一。

徐培龙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对于大型私募来说,原本合规、风控体系就搭建得比较完整,回访制度也是一直存在的,新规对他们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多成本支出。

他说,“这些所谓的成本,本身就应当是私募机构的基本成本构成内容。如果一个私募机构,没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没有登记审核成本、没有必要的项目尽调、没有回访,那是不正常的。”

而车潇潇则进一步解释称,产品成本确实不会增加,但成立的过程会被拉长,因此投资者的资金成本会有上升。

她说:“我们原本的流程是这样的,投资者在做投资之前需要做风险测评,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客户签署合同后,进行出资打款,产品成立后,最后在基金业协会做产品备案。根据新规,现在要多花1、2天做投资者回访,就不能立刻完成产品成立,而客户资金到账是有时间成本的。另一方面,由于规定了销售人员不能进行客户回访,我们以前可能1个客服就够了,现在要做回访,对客服的岗位需求也可能要增加。”

大浪淘沙已经开始

“新规对私募业务的打击是肯定存在的,首先,目前的登记制度已经会影响到很多私募机构,特别是那些不够‘规范’的。根据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对于机构人员、场地、资金等运营条件提出了直接要求,于是,部分小私募就遇到了难题。”徐培龙认为,国内的私募机构有泛滥之嫌,不管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机构,都会举着“私募基金”的大旗去募集资金,但实则良莠不齐,甚至包括动机不良的非法机构,而投资者却偏弱势,因此才会乱象丛生,跑路甚至诈骗时有发生。

“我的看法是,私募不管大还是小,必须规范。通过筛选规范的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资本市场,这才是规范的私募市场。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大浪淘沙已经开始。”徐培龙说。

不过,徐培龙并不认为,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会出现大幅下降。“暂时不会(大降),目前还只是清理浮沙而已,把那些不合格的拒之门外,同时把那些僵尸机构清理出局。这是规范的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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